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5]5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1
实施时间: 2015-6-30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8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加快推进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努力将体育产业培育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转方式、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倡导健康生活,创造发展条件,统筹推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产业与多元产业相互融合,增加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逐步形成具有青海高原特点的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实现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产业环境明显优化,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产业基础基本形成的体育产业发展目标。
  健全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市(州)、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有僧尼常住的寺院体育设施配备率达到100%;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质普遍增强,实现“体育生活化、生活体育化”,推进“人人运动”向纵深发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2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5%,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15000人。
  通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形成合力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支持发展体育产业项目100个,建成省级体育产业基地20个,建设汽摩房车营地100个,打造体育旅游精品项目50个,体育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5000人,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105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审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放开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实行“非禁即入”.加快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鼓励发展体育社会组织。进一步深化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确保体育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对体育产业的投资,实现公共体育服务无差别经营。
  (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
  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合理布点布局,重点建设便民利民的非标准足球场地、中小型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自行车专道、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功能齐全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统筹省会西宁和周边城市规划,建设单项赛事中心等大型基础设施,保证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国内高水平单项赛事、大型公共活动举办,并充分发挥救灾避险功能。
  (三)健全体育社会组织。
  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制定完善体育社会组织规章,明确功能定位,促进规范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以体育总会为龙头,单项协会为纽带,健身组织为根基的社会体育组织体系,积极培育市(州)、县(区)成立体育总会等基层体育组织,有计划地发展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基层体育协会,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体育服务。
  (四)大力发展职业体育。
  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专业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加快推进足球、篮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大力发展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探索足球、篮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自行车、跆拳道、拳击、武术、射击、射箭、太极、瑜伽等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走职业俱乐部的发展道路,推动我省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继续规范职业俱乐部和体育运动协会的组建和经营管理,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或创办职业俱乐部,构建由政府扶持、协会监管、联盟市场化运作、俱乐部法人独立运营、符合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职业体育运行模式,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优化空间布局。
  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示范区、集聚区和功能区。打造青海东部地区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区、环青海湖地区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区、柴达木地区体育场馆服务产业区、三江源地区生态体育旅游产业区,促进健身休闲项目的普及和提高,形成新的体育消费热点。建设一批体育产业基地,举办一批体育健身活动,推出一批体育旅游线路,壮大一批体育中介组织,培育一批体育产业知名品牌,培养一批体育经营管理队伍,打造一批优秀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以点带面,推进体育产业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
  (六)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部署,成立省级体育产业协会,组建省级体育产业集团,打造各级体育产业龙头企业。积极筹建省级体育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建设体育产业项目库,编辑并发布青海省体育产业投资指南,提高产业资金绩效和规范运作水平。强化改革措施,突出培育发展,积极利用我省统一安排的各种促进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多元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扩大总量,提升质量,促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创新,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七)加快体育产业基地建设。
  依托专业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体育运动休闲服务体系。加快以民和体育休闲中心为起点,以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为中心,以青藏交通沿线和黄河流域经济带为两翼,以互助智能自行车体育产业基地、西宁体育健身休闲长廊、丹噶尔高原自行车训练基地、循化波浪滩群众体育休闲培训基地、海北户外营地和自行车骑行基地、海南民族体育训练基地、尖扎水上项目训练基地、格尔木玉珠峰登山基地、岗什卡登山滑雪基地、柴达木徒步和汽车营地为支点的丝绸之路高原体育产业带建设,打造多功能、综合性、多元化的体育健身和运动训练基地群落。支持建设并命名西宁湟水河体育公园、平安体育公园、共和德吉滩体育公园、班玛玛柯河体育公园、河南腾格里体育公园、海西柏树山体育公园、海北金银滩体育公园和玉树扎西科体育公园等;挖掘并推出以湖泊河流、沙漠资源为主题的二郎剑、龙羊峡库区、玉树、班玛、贵德、同德、共和、尖扎、循化、柴达木、沙岛等户外拓展项目;打造并开发以山地、草原、森林资源为主题的昆仑山、祁连山、阿尼玛卿、年保玉则、尕朵觉吾、互助、大通、祁连、河南、金银滩、仙女湾等野外生存、登山、探险、攀岩、滑雪、徒步、自行车骑行、自驾游等体育项目。
  (八)推进体育产业跨界融合。
  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广电、商贸、电子信息、健康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流通、教育培训等相关产业的跨界融合,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运营、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将体育用地与居住绿地、公园绿地进行融合,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充分发挥我省举办的青洽会、文化旅游节、清食展、藏毯节等民族民间节庆活动的集聚效应和载体作用,打造体育贸易展示平台,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风情体育产业。
  (九)促进康体结合。
  积极促进康体结合,推广“运动处方”,发展运动康复,运用竞技体育资源和科技成果服务大众健身。依托训练基地开展高原生命医学、运动生理生化研究,研发制造营销以虫草、枸杞等原料为主的运动功能饮料、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衍生产品,培育传统弓箭制作等体育用品制造业。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依托西宁、共和、贵德、西海、大柴旦等地温泉资源,推进温泉疗养专项体育产品的开发。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促进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十)积极推进体旅融合。
  加强体育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相互融合,以体育活动为载体,串联整合青海的自然山水、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资源要素,促进上下源、左右岸融合发展。以青海东部城市群为核心,以主要交通干线和自驾车线路建设为依托,以全省3A级以上景区为主要节点,鼓励旅游企业和景区开发体育产品,完善全省体育旅游服务体系,打造集体育健身、旅游体验、时尚运动为一体的产业链,提升我省体育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境内外游客输入。围绕高原体育、生态体育、康体休闲,开展高原特色的专业体育赛事、休闲健身及民俗体育活动,引导旅游者进行体育消费。依托民和喇家遗址考古公园、互助北山森林公园、贵德国家地质公园、达玉青海湖自行车骑行综合服务基地等文化旅游资源,推进体育休闲与疗养业、餐饮业、观光体验等融合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专项规划,引导发展户外营地、徒步(自行车骑行)服务驿站、汽车露营营地、船艇码头等,鼓励各地创建独具特色的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构建体育旅游安全预警和救援体系。
  (十一)完善体育场馆运营机制。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效推动公益类场馆和经营类场馆分类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行体育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融入演艺、会展、商业、休闲等多功能设计,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支持已建场馆积极进行适用性改造,盘活场馆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着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提升各类体育场馆科学化、集约化、标准化服务水平。在全省尝试组建一批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全省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十二)加快发展赛事经济。
  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体育协会和体育组织。成立或引进有实力的国际赛事管理公司,推进办赛主体专业化、市场化,实现由政府主导模式向“政府+赛事公司”运行模式的转变。积极参与申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重大单项体育赛事,促进我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创新赛事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建立起办赛主体多元化的赛事体系。鼓励大型体育赛事充分进行市场开发,依托各类赛事媒介,构建以体育传媒、赛事策划、运营推广、经纪中介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体。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发展。
  (十三)加大体育市场供给。
  开展新兴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市场的挖掘、保护,开发赛马、赛牦牛、射箭、马术、摔跤、蹬棍、拉拔牛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拓展与体育竞赛表演业相关的体育广告、体育经纪、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等行业。吸引社会资本对体育服务业的投资,促进体育健身、娱乐等体育服务业的发展。引导高、中、低收入群体合理进行体育消费,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围绕青海体育中心、西宁体育馆等场馆发展商贸、旅游、住宿、餐饮等产业,做到多产业、多要素捆绑发展。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辐射和拉动体育传媒、体育广告、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保险等重要业态的发展和壮大。积极发展体育用品销售业,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等企业发展,重点发展连锁经营、体育用品大卖场等模式,繁荣体育用品市场。
  (十四)丰富体育赛事活动。
  以竞赛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做大做强品牌赛事,重点办好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中国·青海国际抢渡黄河极限挑战赛、中国·青海国际高原攀岩精英赛、“行走中华水塔”国际徒步活动和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民健身大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等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大力推广市场接受度高、简便易行的台球、健美操、广场舞、健步走、棋类、信鸽、游泳等体育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涵盖各类人群、不同消费层次、不同竞赛水平、各具项目特色的赛事。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工、青、妇、残联组织等单位广泛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开展“一地一品牌”、“一行业一品牌”的全民健身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丰富校园足球、社会足球、职业足球赛事活动,推动普及与提高。
  (十五)鼓励日常健身活动。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要积极倡导工间、课间健身制度等,坚持每天健身一小时。鼓励单位为职工健身创造条件。支持地方根据自然人文资源特色开展足球、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组织广场舞、民族射箭、赛马、自行车骑游、徒步、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要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
  (十六)加快体育信息化建设。
  加强体育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行业管理等,充分运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终端、云技术、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平台,加快“智慧体育”建设,发挥体育“健群”功能,建立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平台、健身圈移动应用、微信等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共享体育信息,合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接口,打造体育信息专题应用。通过在线上、线下形成网络、电话的无障碍互动,为市民提供专业的互联网运动健康服务,进一步推进体育信息化建设进程。
  (十七)加强体育文化宣传。
  加大体育媒体和视频媒体的宣传力度,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探索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信息的宣传开发,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培育体育消费观念、养成体育消费习惯。依托娱乐资源、媒体资源和客户资源,推广体育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打造体育营销和赛事运营平台,驱动体育资源的重新配置,全面推动体育产业升级换代。
  四、政策措施
  (一)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落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扶持培育一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体现体育产业优势,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规模发展的体育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引进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企业,投资重大体育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一企一策”等特殊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体育建设需要,实施资源捆绑开发政策。
  (二)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体育设施投入力度,提高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建立有序的增长机制,到2025年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加大对竞技体育投入,增加运动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训练比赛专项经费及保障经费等。各市(州)财政都要安排体育产业引导资金。充分发挥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运用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和促进体育市场主体发展。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企业、社会组织、体育人才和体育赛事、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体育服务等给予扶持,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人均2元安排。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加大投入,加快体育设施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我省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扶持资金等方式引领和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发行债券以及融资项目、股票融资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加大投融资和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品种,扶持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和俱乐部以互保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贷款融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体育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体育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体育保险,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积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重点体育项目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四)落实相关土地政策。
  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优先安排。各级政府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对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应给予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严禁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五)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探索场馆冠名等无形资产开发,在不影响城市形象的前提下,允许场馆利用外立面开发户外广告。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
  (六)加快体育法治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积极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加强安保服务管理,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服务标准,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
  (七)培养体育人才队伍。
  加强市(州)、县(区)体育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对执行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和财力,合理增加机构编制,满足开放后工作量增加、现有机构编制不足的工作需求,按照体育职能和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充实体育管理人员。完善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职业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完善体育产业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畅通体育产业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利用省内高等院校以及体育协会的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有关专业,大力培养市场急需的各类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体育场地工、体育运动安全保险等专业人才,努力提高我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体育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水平。支持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产业工作,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注重规划引领。
  全面客观评估体育产业现状,研究制定《青海省体育产业体系发展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及冰雪运动规划,提出体育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科学谋划东部地区、环湖地区、柴达木地区、三江源地区体育产业集聚区布局,尽快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体育产业项目、足球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土地、服务业、商贸、文化、旅游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区域覆盖、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城乡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紧紧抓住当前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机遇,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建立发改、经信、教育、财政、国土、住建、统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体育产业的定量指标和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互动,创新体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促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和把握体育产业发展重点,落实各项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确保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的具体任务,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配套文件,把体育产业年度目标重点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并创新督办落实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政策落实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全面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对贯彻执行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敷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5年6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相关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 2014/3/2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实 嘉政办发[2014] 2014/4/1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4]26 2014/7/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 京政发[2015]36 2015/7/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 内政发[2015]11 2015/9/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 苏政发[2015]66 2015/6/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 沪府发[2015]26 2015/7/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 青政发[2016]3号 2016/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 川府发[2015]37 2015/7/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 杭政函[2016]42 201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