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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5]14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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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2015年9月16日甘肃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资本金运用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担保业发展与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5]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工信委批准设立、已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分公司运营资金存放在协议托管银行的专户、由协议托管银行进行托管的契约行为。
  第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比例可根据银担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由省工信委公开遴选的协议托管银行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对托管账户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托管细则
  第七条 托管比例暂定为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40%,经营许可证颁发日期距托管比例调整年度(以托管比例调整当年6月30日为期限)不到1年、2年、3年的,分别按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的10%、20%、30%进行托管,最低不少于1500万元。
  第八条 托管金额确定:
  (一)每年6月底前,融资担保机构托管金额由市州监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审计报告核定并通知相关银行和县市区监管部门。
  (二)市州监管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托管比例基础上,根据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适当上浮融资担保机构的托管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上年底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存出保证金可计算在托管金额内,暂不转入托管账户。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存出保证金中除业务保证金以外的,计算托管资金时应扣除。上年底存出保证金对应的担保项目责任解除后,应转回托管账户。使用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的其他部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协议托管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二)在甘肃省内省市两级均设立网点。
  (三)上年底银担合作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占全省融资担保业务余额的5%以上。
  (四)有完整的银担合作业务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
  (五)承诺对在本行托管注册资本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后开展的小微企业、“三农”、“双联”银担合作担保贷款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不得在放贷时直接扣除,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前收取),具体风险比例由协议托管银行与省工信委协商确定。
  (六)协议托管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托管注册资本金存款应给予利率优惠。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托管融资担保机构收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风险保证金、手续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托管的具体程序:
  (一)融资担保机构与协议托管银行洽谈协商后,自主选择1家银行作为托管银行。
  (二)融资担保机构与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一致。
  (三)融资担保机构在托管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托管协议、担保机构全体股东同意省市县区工信部门对其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及其他开户资料在托管银行新开设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或指定原有账户为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在托管账户开立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市州监管部门核定的托管金额将托管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四)为方便监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立托管账户的同时,必须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开通监控托管账户变动的手机短信息或电子邮件服务。
  第十一条 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仅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出保证金)。
  (二)代偿支付(仅限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支付)。
  第十二条 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
  (一)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二)托管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时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用途说明书、借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他项权证等资料;当托管资金用于“三农”、“双联”等批量性个人贷款存出保证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及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托管银行在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应当天划款。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合同解除后5日内将存出保证金转回托管银行的托管账户。
  (三)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应优先使用未托管的注册资本金,在未托管的注册资本金合规使用完结或余额无法满足代偿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托管的注册资本金;融资担保机构从托管账户转出资金用于担保业务代偿的,应将贷款银行代偿划款通知、借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提交监管部门报备并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代偿划款通知书,托管银行据此方可执行划款。代偿追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回托管银行的托管账户。
  (四)托管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支付要求有权拒绝。
  (五)托管银行应积极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做好对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及对账服务工作。
  (六)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托管银行需将托管资金转存其他托管账户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且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转存其他托管账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交付托管的资金只是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其余注册资本金的使用仍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管理政策执行,不得从事禁止性业务、不得超比例对外投资等。全省所有融资担保机构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须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注册资本金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协议托管银行务必协调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网点切实落实托管资金的监管职责,对于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托管资金抽逃等违规情形发生的,视为协议托管银行主动放弃托管资格。托管资金到位后,托管银行因自身因素与融资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无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或一年内融资担保业务量较少的,融资担保机构报市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确保融资担保机构托管注册资本金的完整性、安全性,并对监管部门提供的托管账户及资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监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辖属机构托管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对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银监部门,不定期对托管银行注册资本金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托管银行,取消其托管资格。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务必尽职尽责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采取市场退出措施前,应同当地银监局(分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落实银行贷款债权,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托管资金清偿担保风险债务。
  第十六条 对拒不实施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的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限期一个月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实施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的,稳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后,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
  甘肃省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迅速有效处置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安全。
  (二)依据。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处非办[201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担保业发展与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5]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是指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融资担保机构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导致群众集聚上访造成区域性影响或有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
  1.融资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2.融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3.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
  4.融资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5.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6.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7.发现融资担保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8.3个月内,融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50%以上人员辞职的;
  9.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10.融资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11.其他可能严重危及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属地监管,政府负责。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监管职责不清的,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堵塞监管漏洞。
  (三)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各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交流,逐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处置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五)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风险事件过程中,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稳妥、缜密、依法、有序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委主任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甘肃省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特别重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确定处置工作的步骤、要求和时间,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落实各项处置措施,统一新闻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研究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由省工信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及处置特别重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检查各市州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成员单位职责参照甘肃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执行。
  (二)各市州政府成立相应的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内重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各市州监管部门负责辖内一般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
  1.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风险事件;
  2.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风险事件;
  3.市州不能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
  (二)重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
  1.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影响区域稳定和系统性风险的风险事件;
  2.市州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风险事件。
  (三)一般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
  1.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不大、不会影响区域稳定或系统性风险的风险事件;
  2.市州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风险事件。
  五、处置措施
  (一)预测预警。各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常规检查等渠道收集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运营动态信息,并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分级处置。一般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由市州监管部门单独处置,并报省、市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市州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处置的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及时上报所辖市州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处置预案。属于特别重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由市州领导小组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启动省级处置预案。省属融资担保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由其主管单位会同监管部门处置。融资担保机构涉及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导致发生风险事件的,应及时上报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三)快速反应。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单位和市州监管部门报告,市州监管部门在接到情况报告后根据风险事件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准确研判并按照分级处置的要求立即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其中重大、特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所属市州和省级领导小组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领导小组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有关协调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应采取的措施后,研究、确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四)统一发布处置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群众解疑释惑工作,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表态,由领导小组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不得擅自传播影响稳定团结的信息。
  (五)强化犯罪打击力度及社会秩序维护。在处置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过程中,对发现融资担保机构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转移财产,切实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六)做好处置总结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风险事件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省级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同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监管模式、完善监管体系,提高预防和应对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的水平。
  六、附则
  (一)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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