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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15
实施时间: 2015-9-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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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青海湖)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2015年9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对做好“三证合一”中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采集整合后的各项信息。各地局要做好“三证合一”整合后企业登记信息的采集、录入以及公示工作,确保采集和录入的信息详细、准确。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将相关信息即时推送到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信息。
  二、严格落实“三证合一”登记的相关要求。各地局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并认真做好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工作。
  企业(包括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准。
  在申请变更、备案、增补换发营业执照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收缴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的,由申请人作出尚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办理。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由申请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并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核对清税信息。
  三、充分做好新业务操作软件上线前的准备工作。根据省“三证合一”工作协调小组的安排,定于9月28日新业务操作软件正式上线运行,届时新软件只能打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按照原规范在9月26日前提交的登记申请,各地局务必在9月25日18:00前,办理完成审核工作,并打印完成营业执照。9月28日起,一律按照新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审核,打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新业务操作软件测试版已经上线,各地局要组织企业登记和帮办辅助人员按照《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要求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测试软件中出现的问题,熟练掌握新软件的操作流程,确保新软件上线后能够满足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需要。
  四、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换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要按照《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中 “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即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到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并从该平台获取并更新税务主管机关全称、生产经营地等相关变更、清税信息,对应到相应企业,供企业登记机关查询、核对。要加强与省质监局的沟通协调,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的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重错码问题。要加强对信息上传、回传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准确。
  各地局在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程遇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企业登记和网络技术问题请及时报省局企业注册处和信息中心。同时,请于9月21 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具备和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名录报省局企业注册处和信息中心。
  青海省工商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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