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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19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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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除符合《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生产企业须有与出口货物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占全部出口货物比重不超过30%。
  (三)企业有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并能熟练操作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财务人员。
  (四)企业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企业未发生欠税且以前年度无欠税或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六)企业持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
  二、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未定级,且不存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可以评定为二类。
  三、上一年度内,除依据《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出口企业因税收违法行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二)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或者发生过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三年的。
  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年末净资产”以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准。
  五、对评定为一类出口退(免)税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仅报送退(免)税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企业应将相关原始凭证按申报顺序装订,留存企业备查。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六、《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担保”的要求,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达到管理类别调整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管理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八、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9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的内容
  1.增加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规定我省一类出口企业上一年度除满足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条件外,还要具备:生产企业须有与出口货物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占全部出口货物比重不超过30%;有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并能熟练操作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财务人员;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未发生欠税且以前年度无欠税或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持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等相应条件。
  2.增加四类出口企业评定要求。规定除依据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因税收违法行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或者发生过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三年的。
  3.增加一类出口企业资料保管要求。规定对评定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仅报送退(免)税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企业应将相关原始凭证按申报顺序装订,留存企业备查。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二)进一步完善明确的内容
  1.明确纳税信用等级未定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未定级,且不存在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可以评定为二类。
  2.明确年末净资产确定标准。规定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年末净资产”以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准。
  3.明确担保执行要求。规定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担保”的要求,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明确管理类别动态调整操作。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达到管理类别调整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管理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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