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15]30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16
实施时间: 2015-9-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5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把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以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这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必将更有助于释放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等四方面工作,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微信、QQ群、办税大厅公告等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调整的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做到应享尽知。
  (二)加强辅导。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人员都熟知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纳税人例会、业务培训、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电话或上门服务等形式,辅导小微企业今年第4季度和明年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具体填报操作,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特别应将今年10月1日之前开业经营、年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作为辅导重点,确保企业知悉新老政策,明白办理流程,熟悉申报表填写。
  (三)加强管理。汇算清缴和预缴申报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既要掌握优惠户数、减免税额、优惠类型等基本情况,又要了解小型微利企业的行业分布、增减变动趋势、新老比例,吸纳就业人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情况。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符合小微条件但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和放弃税收优惠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在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精细核算基础上,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服务领导决策。
  三、把握优惠政策规定,注意新老政策衔接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2015年10月份征期内,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即:10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20%税率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待第四季度(即:2016年1月份征期)预缴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相关政策衔接和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工作督导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今年税务系统“一号督查”事项,已纳入绩效管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绩效目标为主线、落实政策为目的,一如继往地抓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不留死角。省局、各市(州)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适时关注政策落实情况,对政策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影响第三方评估的单位开展重点督导,并根据绩效管理等规定严格考核。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浙国税函[2010] 2010/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 皖国税函[2014] 2014/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鲁国税函[2008] 2008/3/3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 2008/1/1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021/7/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有关补充规定 厦地税发[2014] 2014/5/2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 鲁地税函[2011] 2011/4/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申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4/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 0001/1/1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