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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所得税申报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1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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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有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企业(含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含跨区迁移,下同)时,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当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应进行所得税清算的企业范围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
  (1)企业发生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规定进行清算。
  (2)企业合并,除符合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按规定进行清算。
  (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除符合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被分立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并依法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三)清算所得的确定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四)可供分配剩余资产的确定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五)被清算企业股东收益的确定
  被清算企业的法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法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被清算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财产转让所得,由被清算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再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
  三、所得税申报问题
  (一)汇缴申报问题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或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或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纳税。
  (二)清算申报问题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等附表,并结清税款。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形,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发生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企业合并,除符合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按规定进行清算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除符合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被分立企业按规定进行清算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问题
  企业应当将代扣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所得税申报及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较多,且较为复杂,尤其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部分纳税人容易忽视对清算所得税的申报和对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还有部分纳税人对如何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如何计算清算所得等了解较少。因此,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熟悉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所得税申报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应进行所得税清算的企业范围、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内容、清算所得的确定、可供分配剩余资产的确定、被清算企业股东收益的确定以及汇算清缴申报、清算所得申报等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以方便纳税人学习和使用。
  《公告》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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