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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监[2015]14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7-16
实施时间: 2015-7-1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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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闽工商规[2015]2号文)的要求,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模块
  省工商局在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市场监督--监督管理”新增“个体经营异常状态标注”模块,逾期未年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注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功能放置“市场监督--监督管理—逾期未年报处理”模块,自2015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该模块用于我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以下统称“工商机关”)进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
  二、具体操作
  1. 录入初审。逾期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单位自动归集。工商机关经办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核实情况,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核备案表》,报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审核。
  2.审核。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在线审核,审核意见为同意的,系统自动报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备案,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3.确认。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在线完成确认,以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的名义作出决定。
  4.取消标注。个体工商户取消经营异常标注管理参照上述流程操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明确部门分工,及时确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注管理的办理部门和经办人员,授予角色权限,认真组织实施。
  2.依规操作,准确公示。办理部门和经办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仔细认真操作,确保数据信息准确无误,依规及时进行办理并公示。
  3.组织抽查,加强指导。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关于抽查监管相关规定和我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抓紧组织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查监管工作。省工商局企监处、注册处和信息分局要及时掌握基层有关工作情况,分别加强对口指导。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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