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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问题落实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闽工商函[2015]1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7-30
实施时间: 2015-7-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7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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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商务厅:
  贵厅《关于“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问题落实情况的函》收悉,经多次与贵厅商洽探讨解决方案,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是现行法律赋予商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我省去年以闽政[2014]13号文件的形式规定了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先照后证”。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产业布局,设立登记时应有职能部门进行有效审查和风险管控,应继续执行闽政(2014)13号规定。
  二、国务院已经明确提出全国于10月1日起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目前过渡期只有2个月时间,届时各项配套措施都必须调整到位,我省作为试点走在全国前列,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软件系统作为一种工具应服务于业务工作、服务于法律法规,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行“一照一码”工作过程中,已经得到了相关部委大力支持,税务、海关、质检、银行等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纷纷修改软件,为福建省单辟通道,保证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贵厅意见是采用先发批文,登记机关收到批文后颁发营业执照,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再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商务部门正式审批系统,颁发批准证书提交到登记部门。此举既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关于审批登记的规定,也不方便企业,流程未得到优化,还需对法律法规进行突破,审批部门还需出台相应的审批操作规则,政府批转后方可作为全省操作的依据。
  根据郑珊洁副省长“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我局建议贵厅过渡期可采用脱机版打印出批准证书,提供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待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后,再根据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商务部门正式审批系统,此举既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关于审批登记的规定,不需对法律法规进行突破,又能解决正式批准证书的生成。所有工作流程内部优化,不影响其他程序。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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