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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5]2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25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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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保证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及9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就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设立登记。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设立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变更登记。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时,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下同)的,受理时收缴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在系统中录入其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还需录入税务登记证号。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未领取相关证件的申明(格式见附件一)。已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机关,还应当在质监系统中查询核对该企业是否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税务登记证记载事项的内容与营业执照记载不一致的,只要能确认属同一家企业,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换照。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和换照后,应为企业出具换号证明(格式见附件二),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其他登记。
  三、关于注销登记。自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地税或国税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不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四、关于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自10月1日起,原“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停用,全省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的文书材料提交规范、表格(见附件三)。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在10月1日前及时上传至工商网站和相关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更新,供企业下载使用,同时要尽快印制相关文书、表格,确保10月1日起企业到受理窗口可以办理相关事务。
  五、关于宣传发动。一要在当地主流媒体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刊杂志上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内容见附件四);二要将公告印制后张贴在工商局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的醒目位置;三要在各地红盾网、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当地政府网站显要位置进行公告。
  为及时了解全省“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度,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认真汇总本辖区具体落实《实施意见》情况、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建议,于次月5日前每月一次上报省工商局。
  联系人:企业注册处 刘如阳
  联系电话:0591-87725945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
  申 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成立于 年 月 日,至今尚未办理以下证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地税);
  □3.税务登记证(国税)。
  特此申明,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代理人)签字:
  (加盖公章)
  证 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已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号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原注册号为                       ,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福建省将进一步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企业设立: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变更和换照: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企业注销:自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应当提交地税部门或国税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不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换照业务均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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