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将全面推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社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四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企业(包括已实施“一照四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缴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自然失效。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省、市(地)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证均无须交费。
  企业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后,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大政发[2015]45 2015/10/1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 陕工商发[2018] 2018/7/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津政办发[2015] 2015/3/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晋政办发[2015] 2015/9/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 渝府办发[2015] 2015/9/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 冀政办字[2015] 2015/4/1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一照一码”登记制 闽工商企注[201 2015/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 绍政办发[2017] 2017/7/2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设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税 2015/10/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 鄂政办发[2016] 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