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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5]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1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8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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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2015年5月11日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以下称《通知》)。为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结合《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省局现就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见工商总局梳理编制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二、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工商总局梳理编制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内有关事项、终止或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注销时应经审批并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的,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三、国发[2015]11号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要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在取得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企业申请调整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五、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切实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省局将按工商总局《通知》要求抓紧修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软件系统。各地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登记注册服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先照后证改革内容,熟知前置审批的项目和相关要求,提高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水平。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登记窗口、网站公布前置审批目录,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平台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内容,促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登记和审批事务。
  六、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实现工商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数据互联互通前,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以适当方式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审批部门,以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未依照国务院决定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在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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