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行业会计制度 >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7]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7-25
实施时间: 1997-7-25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51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浩同志1997年6月28日来信, 询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UCIE888(游客)   2015年8月31日
学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