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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4]6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8
实施时间: 2014-1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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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授权各市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调整,同时抄报省物价局。
  三、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同时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将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
  辽宁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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