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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5]4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18
实施时间: 2015-9-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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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3.归口管理原则。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工作措施
  (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垄断性较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取消收费。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通过清理规范,各审批部门要提出拟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包括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要提出拟保留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注明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惩戒和禁入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及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省审改办负责编制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公布投资领域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省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编制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省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提请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省政府督查室、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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