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财[2014]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5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行财[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会议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如实填报。要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坚决杜绝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会议分类,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分为三、四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各类会议,包括:各区县税务局、各市直属分局、各事业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市局内设机构召开或下属各单位召开的小型业务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三类会议由市局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列入市局年度会议计划,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经系统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审批或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统计后于10月底前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列入“二上预算”后执行。
  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并注意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四类
  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基层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分别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及《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样表附后)报市局(财务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市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局财务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编制汇总和上报税务系统会议费“一上”、“二上”预算,对下批复部门预算;
  (三)对税务系统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按规定报送税务系统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对税务系统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六)做好市局机关会议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于每年9月15日前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财务管理处;
  (二)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同时填列《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三)根据报送的会议计划,按照会议分类,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四)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等)汇总后分别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及《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样表附后)报财务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市直属分局、和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或修订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编制汇总和上报本单位会议费预算;
  (四)对本单位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控管理;
  (五)负责安排本单位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六)按规定向市局报送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对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
  2. 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
  3. 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样表)

相关附件:
1.会议计划明细表.xls    
2.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xls    
3.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便函[2010]7号 2010/1/1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 浙税办函[2020] 2020/8/10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 税总发[2014]13 2014/11/17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 粤税办发[2020] 2020/9/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 鲁国税发[2013] 2013/6/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 辽地税发[2014] 2014/5/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 沪国税财[2010] 2010/8/17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系统机关 厦税函[2018]11 2018/12/24
关于命名和认定2005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6]46 2006/4/7
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 税总办发[2020] 20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