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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5]1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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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为保证我省税务部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复性审查,大幅提升市场准入的便利化水平,对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要以时不我待、责无旁贷的改革精神加快落实此项改革,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成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加强我省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组  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管局领导。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国税)、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地税)、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税)、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国税)、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地税)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县(区、市)局参照以上格局建立一级抓一级、级级有人抓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声势与实效”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在内、外部网站开辟“三证合一”改革宣传专栏,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起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税务问题解答(附件1)。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增加内容,自行组织印制,放置于工商登记窗口和办税服务大厅,或在税务机关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方便取用和学习。
  四、注重优化服务。要切实抓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办税引导,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纳税人联系,提醒其办税地点,避免给纳税人造成困扰。要切实抓好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信息补录、税种鉴定等可以与纳税人首次申报纳税、领用发票同时办理,减少纳税人往返奔波。要切实抓好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满足纳税人合法需求,保证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改革成果。要在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税务窗口设置“三证合一”咨询岗,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解答工作,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五、组织业务培训。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对办税服务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操作、涉税基础信息补充采集、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对12366热线人员加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知识培训,保证热线咨询效果。
  六、注重部门协作。“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综合性改革工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应主动对接,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一照一码”管理联席机制,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的问题。各地要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力争一个声音对外宣传、一个标准交换数据、一个口径咨询解答。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衔接工作,重点做好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清税证明和证照收缴等事项,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
  七、规范操作流程。我省已经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规范企业新设登记流程。一是登记信息清分。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办理“三证合一”新设登记后,税务部门不再办理税务登记。省税务机关在省交换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行政区划码为标识,将企业按户分配至县(区、市)税务机关;县(区、市)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各市、县(区、市)局应做好人机结合,要确定专人专岗,负责企业登记信息清分和确认工作,确保企业管理有序开展。省税务机关定期将企业所属主管机关全称、代码回传到交换平台,由企业登记机关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二是其他信息补录。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在其未发生发票领用等涉税程序之前,不进行各税种登记。除企业登记机关已采集的涉税信息外,企业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时,各地应及时将纳税人缺少的涉税基础信息进行补充采集。三是发票专用章式样管理。实行“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中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式样不变。
  (二)规范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3类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省税务机关定期将企业变更信息交换至企业登记机关。其他登记变更信息应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并及时共享到交换平台。考虑到金税三期上线前国税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不支持企业变更信息导入,各地国税部门可采取手工补录的方式将变更信息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识别号暂不替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待金税三期上线后一并导入和替换。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三)规范企业注销登记流程。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部门按照《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相关程序后,出具《清税证明》。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在金税三期上线前,我省国、地税共管户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清税证明》;纯地税管理户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对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确定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开展、全面实施。办公室、税种管理、纳税服务、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绩效考核和网站栏目维护;各业务部门负责改革事项业务分类指导;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咨询辅导和投诉解决;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和推进工作,做好本部门职责内容的业务分类指导;信息中心(电税中心)负责各类软件的适应性调整等信息化配套衔接工作。
  九、加强风险管理。要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要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要严格落实发票风险防范制度,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对小规模纳税人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照一码”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经营状况。要逐步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工作。
  十、重视应急处置。省国税局、地税局已经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附件2),各地也要充分考虑发生各类业务和技术问题的可能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快速反应,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税务部门应对有序。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值班制度、报告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视情况采取上门服务、人工受理、后台数据维护等一切可能必要措施,保证问题得到及时协调处理。坚决防止出现纳税人“多头跑”、“跑多头”、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严防负面舆情发生。
  十一、严格督查督办。各地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总局和省局已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考评考核。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为了及时了解各地改革动态,掌握各地改革进展情况,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终了后2日内,各地要将“三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后续监控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单位要在报送材料后加注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材料请上传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FTP(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三证合一改革情况目录下)。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税务问题解答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税务问题解答
  1、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答: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答: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对新设企业、变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企业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统一转换。
  5、“一照一码”证照取得后,如何办理纳税事宜?
  答: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的“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具有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证照后,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的税种(基金、费)。如有需要,请拨打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热线12366。
  6、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
  答:“一照一码”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证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税务部门补充信息采集后,凭“一照一码”证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纳税人信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7、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影响?
  答: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纳税人识别号,用于办理涉税业务。2015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暂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
  8.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报送信息,不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报送税务机关。企业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9、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答: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并将变更信息交换至企业登记机关。除上述3类涉税基础信息企业发生其他信息变更,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由登记机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10、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申请注销的企业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相关附件: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税务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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