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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再[2003]5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3
实施时间: 2003-10-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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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一是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特别是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刘淇书记和王岐山市长的讲话。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的极端重要性,提高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学习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出台的背景、政策意图,确保执行过程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三是学习应当形式多样,讲求效果,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推进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了贯彻好再就业政策,市局成立了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全面组织指导地税系统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模式尽快成立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起政令畅通、反馈及时的保障机制,确保再就业政策总体部署落实到位、操作措施落实到位、宣传工作落实到位、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各局要把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再就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加大再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根据总局关于“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做好宣传工作。市局宣传中心,各局负责宣传的部门要把再就业政策宣传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周密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系统的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各局负责宣传的部门要在市局宣传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再就业政策宣传要坚持“两个并重”原则,即对内与对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市局宣传中心已经制定了《关于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局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四、采取有效的服务措施,贯彻落实好再就业政策
  在依法执行政策、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各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京地税纳[2003]4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局《市地税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格式,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交的材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在本局网上公布,同时报市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局要积极行动,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借鉴“设立专门窗口”、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地税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批”等有效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切合自身实际,快捷、高效的服务模式。
  五、严格数据统计分析,为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服务
  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市局计会处在相关处室规范减免税申报、疏通数据统计工作的来源渠道的基础上,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并抄报市地税局推进再就业领导小组成员,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局计会科按照市局要求负责本单位再就业税收优惠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局计会处。同时,各级计会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工作,通过数据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预测对全年税收收入的影响,并把有关数据逐级上报,作为调整和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要纳入市局年度税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把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税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项目,认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合法有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执法环节中,明确执法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三)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日常检查监督,将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列入本单位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强化监督,保证落实,并定期向市局汇报本单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
  七、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再就业政策的效果
  市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解决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的问题。各局要加大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在资格认证、审批、年检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合作,形成合力,发挥协同工作的优势,强化再就业政策效果。
  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再就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市局推进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要制度化,把日常调研和专项调研结合起来。各局在配合市局做好调查研究的同时,也要积极组织调研工作,利用与失业人员和吸纳企业直接联系的优势,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提供准确的动态信息。各单位要重视调研报告的起草,组织专人撰写好调研报告,供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参考。
  
  
  附件:1.关于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供的材料
  
  
  
  二ОО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和改进全系统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有关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特就有关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两次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地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让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享 受到优惠政策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是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的职责和义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为此,各区县、各分局一定要把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推动工作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并商请有关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全系统为推进优惠政策落实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服务措施,在社会上全力营造一个共同关心和支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坚持“两个并重”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按照总局要求,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要坚持“两个并重”的原则,即对内与对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要加强对广大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宣传,也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宣传;不仅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的宣传,还要加强宣传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为此,一是要抓住再就业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服务台等形式,广泛地做好税收优惠政策 的社会宣传工作。二是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三是要坚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常性的政策咨询服务、企事业单位税收知识辅导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看得见、摸 得着。同时,要通过广泛组织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组织相关政策考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内宣传,让广大税务干部切实学好、用好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服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再就业工作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要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确保宣传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后较长时期内税收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年、季度和税收宣传月工作计划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坚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要内容,一并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建立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机制。宣传负责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领导小组,以及各新闻媒体、下级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征集宣传需求,积极组织策划宣传活动,跟踪进行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宣传部门的密切合作,主动汇报宣传工作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社会的宣传合力。三是建立定期分析形势和汇报工作制度。各级宣传负责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定期分析本地区就业与再就业形势,研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情况,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并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机关、领导小组和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
  以上意见,望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注重做好经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市局宣传中心。
  
  附件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再就业政策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2002]18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2003]173号);
  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3)372号);
  9.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二、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除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交),《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提交);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提交),《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提交);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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