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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办发[2014]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湖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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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
  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省属国有企业类别调整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行相应调整。
  4.理清管理权限实行分层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发展规模、行业背景、历史沿革、经营业绩、产权关系等,将现有省属国有企业分为省管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根据企业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把握新组建大型企业纳入省管应具备的标准条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9号),对省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纳入省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连续3年考核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退出省管企业范围;对未纳入省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连续3年考核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省管企业范围。
  三、依法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完善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损失评价、责任追究机制,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竞争类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市场化导向,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经理层选聘等职权。提高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董事会的运行效率,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治理和有效规范运作的第一责任人。
  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逐步加大外部董事所占比例,竞争类国有独资企业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应超过半数。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外部董事人才库由省国资委负责管理,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应从人才库中遴选。竞争类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薪酬、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
  6.积极推进经理层领导人员市场化、职业化。落实经理层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权。合理增加省属国有企业经理层领导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将企业从业经历、资格认证作为经理层领导人员任职的重要条件。在法人治理结构比较规范的竞争类企业,率先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应合理确定职业经理人契约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奖惩及权利义务等。
  7.落实监事会监督机制。采取外派或内设的方式,依法向国有独资企业派驻监事会或委任监事会主席,向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向参股企业推荐监事人选。加强监事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监事会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在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8.分类明确党委书记配备方式。按照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省属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和类型,分类明确党委书记配备方式。竞争类省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应实行分设,分设的党委书记可推荐进入董事会并经法定程序兼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公益类、功能类省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四、分类改进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
  9.完善公益类、功能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公益类、功能类省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委管理;除省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要求的外,经理层副职领导人员(含总会计师)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管理,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10.改进竞争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竞争类省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省委管理;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竞争类省属企业经理层领导人员(含总会计师)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其他副职领导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管理,任免前省管企业总经理、省管企业内设的监事会主席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领导人员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11.理顺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省属国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和党委负责管理。
  五、合理设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体系
  12.改进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主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建立与企业类型、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相符合,既全面又有侧重的企业领导人员分类考核体系。对公益类、功能类企业的考核主要考核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兼顾经济效益;对竞争类企业的考核主要考核股东价值、主业发展和持续能力,引入行业对标和市场评价机制。
  13.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坚持待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公益类、功能类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为主,绩效薪酬与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考核结果挂钩。竞争类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长效激励,以绩效薪酬和长效激励为主,绩效薪酬和长效激励与业绩完全挂钩。按照契约制管理的职业经理入,薪酬和激励方案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任职协议中合理约定。
  六、积极推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
  14.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任期届满应综合考核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以业绩考核为导向,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并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经任期考核称职的领导人员可继续连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七、严格管理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
  15.严格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管理。根据企业资产和销售规模、员工人数、行业特点等科学设置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功能类企业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5—7人,具体职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竞争类企业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7—9人,具体职数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1人兼任多个职务的,只计算一个职数。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设总经理助理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按企业中层正职管理。
  八、探索完善省本级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16.强化省本级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省属国有企业发生并购重组、产业整合时,产权代表委派方式应写入公司章程,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多户省属国有企业或市州属国有企业共同对同一户企业出资时,可协商联合推荐产权代表。新公司中省本级国有股超过50%绝对控股时,应依法依章程推荐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人选;省本级国有股达到30%相对控股时,应依法依章程推荐董事长人选,或推荐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人选。对省本级参股的中央在湘企业实行协管,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与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沟通,共同推荐、考察人选,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主管方依法依程序作出任免决定。
  17.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代表管理。依法依程序向省本级出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委派和管理。加强产权代表行权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九、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18.健全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企业党委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19.积极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根据企业体制架构变化的实际,及时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理顺党组织关系,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委班子应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注重将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吸收进入党委班子。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0.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责任。国有企业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办党内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切实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问责
  21.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问责。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相结合,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对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中公权私用、违规操作的,对用人失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精神,鉴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另行规定。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附件1
  省管企业名单(不含省管国有文化企业)
  1.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4.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6.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7.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8.湖南华升集团公司
  9.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2.湖南省兵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5.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7.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21.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湖南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3.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退出省管序列的企业名单
  一、移交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1.湖南省包装总公司
  2.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二、移交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企业
  1.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三、移交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企业
  湖南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移交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企业
  湖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移交省国资委管理产权代表的企业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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