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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5]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15
实施时间: 2015-9-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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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级别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启动程序
  4.3  响应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成品油正常、稳定供应,最大程度减轻危害后果,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商务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成品油主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发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
  2.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汇总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修订完善预案,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商务厅  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供应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活动。
  省发改委  负责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管理,防止哄抬价格。
  省经信委  协助成品油主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申请增加成品油和原油配置计划。
  省财政厅  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省公安厅  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消防扑救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协调保障成品油应急运输。
  省质监局  负责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成品油质量合格。
  省工商局  防止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资源外流,保障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保障储备库的安全;在发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申请,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提供资源,由省应急指挥部调度安排。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优先保障省内成品油配置计划的铁路运输。
  成品油主营单位  负责本单位应急情况调度和处置,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安排。
  成品油生产企业  负责应急情况下省内成品油配置计划保供工作,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安排。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对主营单位成品油进销存情况进行调度。主营单位、生产企业应预防出现紧急状况,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积极组织配置外地资源入湘,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主营单位、生产企业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3.2  预警级别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预警(Ⅳ级)、较重预警(Ⅲ级)、严重预警(Ⅱ级)、特别严重预警(I级)四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
  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般预警(Ⅳ级):
  主营单位成品油省内库存量低于7天需求且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15%以上,并持续15天以上;1个市州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
  3.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较重预警(Ⅲ级):
  省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70%;主营单位成品油省内库存量低于5天需求,且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15%以上,并持续10天以上;3-6个市州同时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
  3.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严重预警(Ⅱ级):
  省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50%;主营单位成品油主营库存量低于3天需求,且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7天以上;7-10个市州同时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
  3.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特别严重预警(I级):
  省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30%;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量低于2天需求,且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5天以上;11-14个市州同时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  信息报告
  3.3.1  主营单位在成品油库存下降明显(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已低于12万吨或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已低于2万吨),后续资源不足时,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协调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将成品油列入重点物资运输予以保障;每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量和实际库存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本省资源配置计划。
  3.3.2  生产企业在原油进厂困难、库存下降或生产设备出现重大事故,可能影响省内成品油配置计划兑现时,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加大原油调运入库力度,加快设备维修,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
  3.3.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等,接受公众的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4.2  启动程序
  4.2.1  发生一般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一般预警并启动Ⅳ级响应。
  4.2.2  发生较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应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建议发布较大预警并启动Ⅲ级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和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
  4.2.3  发生重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应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预警并启动Ⅱ级响应。
  4.2.4  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应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并启动I级响应,省政府报国务院。
  4.3  响应行动
  4.3.1  一般( Ⅳ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1)协调机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2)资源保障。省商务厅协助和配合主营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省成品油配置计划。主营单位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省经信委协助和配合生产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省原油配置计划,生产企业积极组织原油进厂,优先执行省内油品配置计划。省经信委、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管内装车。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由主营单位从毗邻地区紧急供应。
  (3)销售控制。省发改委会同省商务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临时调整进销差价和地区差价,与毗邻省区市价格接轨,防止资源流失,保障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保障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对社会加油站,楼堂馆所,出租车辆及私家车辆、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在相关地区实行按计划供应。
  4.3.2  较大(Ⅲ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1)协调机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资源保障。省商务厅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总部汇报,协调增加本省资源配置。省经信委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协调保障资源运输,增加省内生产企业原油配置。主营单位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生产企业优先执行省内油品配置计划。省经信委、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省内油品运输。主营单位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进驻中心库,实施安全保卫。
  (3)销售控制。省发改委会同省商务厅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成品油销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抑制成品油消费,保障保供单位的成品油供应;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楼堂馆所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进驻中心库和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4.3.3  重大(Ⅱ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1)协调机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资源保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汇报,请求增加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增加省内生产企业原油配置。运输部门优先保障省内成品油运输,调用主营单位自备车运输油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对生产企业、中心库及重点加油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3)销售控制。省发改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依法加大成品油销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幅度,进一步抑制成品油消费。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按地区规模大小,每个县市区保留1-2个加油站,每个市州所在城区保留3-5个加油站,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安排进行供应。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进驻生产企业、中心库和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3.4  特别重大(I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1)协调机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相关规定,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资源保障。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油,省财政厅配套相应资金。省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省内资源调运。
  (3)销售控制。每个市州设1-2个特供加油站,严格实行计划供应。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对生产企业、中心油库和特供加油站实行安全保卫。
  4.4  信息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成品油市场供应中断状况缓解后,且后续资源保障持续好转,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化管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总结应急处置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统计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部门(单位)。
  5.2  总结评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主营单位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具体为:中石化湖南分公司3万吨,中石油湖南分公司0.5万吨,增加库存所需经费由主营单位负责。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名册和通信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商务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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