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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5]7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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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是贯彻执行省委重大改革部署和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的具体安排。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特区体制、机制优势,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内容
  (一)一窗受理。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模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再分别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
  (二)一表申报。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
  (三)一照一码。登记申请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代码按照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时生成。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统一登记条件。9月底前,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材料规范。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二)规范登记流程。9月底前,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1.收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窗口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
  2.核准。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工商业务信息系统办理登记,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
  3.发照。窗口将营业执照发放给申请人,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改造升级系统。9月底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完成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
  1.省工商局牵头开发完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现有工商业务信息系统。
  2.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要对本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3.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数据项,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
  (四)实现信息共享。9月底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规程,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2.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五)梳理完善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六)做好统筹衔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市县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要与统一代码过渡期相衔接,在2017年年底前,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
  1.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2.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3.在2017年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市县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市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齐抓共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级各部门职责分工:
  省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牵头工作;牵头开发完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现有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材料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负责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市县工商局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编办:负责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协调,推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完善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牵头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和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受理窗口保障工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配合省工商局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系统开发完善工作;对本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本部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数据项,建设完善各相关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升级改造对接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指导各市县国税、地税、质监部门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法制办: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含应用部门):负责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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