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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法[2015]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9-23
实施时间: 2015-9-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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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省直管县住建局(委)、归口各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精神,我厅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全省建设行业省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了梳理,已经省政府审定并公布。省级权力清单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对应的责任清单中划定了责任边界,确定了行政权力责权统一的原则。按照行政权力层级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合法性、统一性,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权力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各市地建设行业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各市地建设行业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程序、时限作以下规定:
  一、 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时限
  各市(地)住建局及归口各局应严格按本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所确定的审批程序、时限依法从事行政审批工作。
  二、 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行政相对人提供审批材料)
  (一)规划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2)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边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3)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材料。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材料。
  (二)勘察设计行业
  1.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承接业务所需相应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担当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和专业设计人员加盖本人执业印章的相关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应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图审查备案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勘察设计合同。
  (三)建筑业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6)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1)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现场“三通一平”的情况说明;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8)监理委托合同;
  (9)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质量措施;
  (10)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11)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3.外省建筑企业入省备案(《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取消该条款)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行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管理方式调整为三个阶段:
  (1)事前管理:外省入黑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在投标之前,需要登陆黑龙江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在外省入黑建筑企业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报《外省入黑建筑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网上登记信息表》;
  (2)事中管理:外省建筑企业中标后,在开工之前,填报《外省入黑建筑企业中标信息表》,外省建筑企业并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事后管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在网上查询外省企业信息,加强对外省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
  4.工程造价备案
  (1)竣工结算书备案(电子文档):
  ①《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③已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④竣工结算书以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⑤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⑥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备案(电子文档):
  ①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②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③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④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3)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电子文档):
  ①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②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③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④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⑤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⑥工程质量保修书。
  (4)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电子文档)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1)出租或者自购起重机械单位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③产品合格证;
  ④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⑤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6.工程质量行政审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①《施工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③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⑥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⑦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⑧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场总监、监理人员及岗位证书;建设工程监理规划;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工程质量备案: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⑤住宅小区附属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及参与验收业主代表签署的意见;
  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四)城市建设管理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供热许可证审批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4)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任职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5)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6)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利用热源单位热能的提供公用热合同;
  (7)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
  (8)供热单位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档案;
  (9)供热设施及管网图纸、设备明细表等资料;
  (10)既有供热单位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燃气(G、LNG、LPG及新型气体燃料等)汽车充装母站、子站、标准站核准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企业经营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职称证明及供气规模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人员名单及岗位技能证书;
  (5)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6)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7)工商营业执照;
  (8)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材料;设施设备检测文件。
  3.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扫描件;
  (3)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扫描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扫描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扫描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扫描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认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近期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
  建筑专业认定: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岩方、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暖通、给排水。
  7.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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