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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建[2015]2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16
实施时间: 2015-9-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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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2号),2015-201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西江经济带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大航运过船设施及航道、重大航运泊位、重大水利及供水水源、重点港口集疏运体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重点污水垃圾处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西江经济带重大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
  对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属于基础性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投资补助及参股
  对由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属于基础性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于投资补助达到项目实收资本30%以上的,采取参股形式支持。
  (三)贴息
  对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急需财政补助的项目,重点保障在建项目,以及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且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重点补助具有社会效益强的公益性或半公益性项目,对经营性项目,以市场为主,自治区视财力状况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直单位根据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按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厅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二)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县,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资金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一)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三)项目用款申请书(内容需包含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等项目基本情况,各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并提出申请用款额度等);
  (四)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并提供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业主须提供一个年度向金融机构支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息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与项目名称一致的贷款合同;
  2.一个年度内的(上年的同期至当年申请拨付资金时的同期)利息支付清单;
  3.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不需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账务处理
  第八条 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业主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九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业主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除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外,还须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评审:
  (一)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单项工程,由财政厅对招标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二)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政府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不再对其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严禁贪污、挤占、挪用或截留资金。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人民银行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及要求上报项目绩效目标,未在申报项目时上报的,需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补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金收回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一律收回自治区财政,调整用于其他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自财政厅资金预算下达后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际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
  (二)自财政厅资金预算下达后12个月,专项资金仍没有用完,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三)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调整后超过6个月资金仍未用完的。
  第八章 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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