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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地税[2015]12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10
实施时间: 2015-9-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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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日,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税总纳便函[2015]159号),并要求持续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把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常态化。对再次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各单位应尽快补充上报,同时做好迎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的相关工作。
  根据总局、省局精神,在前阶段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清理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逐一对照自查整改。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对照《通知》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一自查清理。
  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14]13号)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附件1),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等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三、发动社会监督职能。市局拟向社会通告《关于广泛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社会监督告知书》(附件2),发动广大纳税人向我局举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在自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疑问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统一研究解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管职责,斩断地税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附件:1.涉及涉税鉴证事项
  2.关于广泛监督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告知书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0日
  附件1
  涉及涉税鉴证事项
  一、资产损失
  (一)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省局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关于广泛监督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我局自9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督查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对福州地税机关“五项严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14]13号)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等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如发现福州地税系统税务人员有以上违规行为,欢迎拨打举报电话:059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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