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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建[2015]22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10
实施时间: 2015-9-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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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已主动公开), 该“通知”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工程价款结算办理、项目结余资金清理、结余资金收回以及帐务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有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管理等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准确领会文件精神
  “通知”针对于当前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处理要求,对于规范基建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既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盘活地方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三个文件的贯彻执行,又是对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知”精神得到贯彻落实。
  二、提高效率,加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基建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下同)建设,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办理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批复。
  三、盘活存量及时收回项目财政结余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基建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收回结余的财政资金。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盘活地方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加快盘活基建项目结余的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10日

相关附件:
财建[2015]7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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