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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料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5]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 1995-6-20
实施时间: 1995-6-20
法规类型: 会计资格考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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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三年。三年来,在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各年度的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经广泛调查研究,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考试种类、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种类。改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设置甲、乙两种考试的办法,即改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参加乙种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的办法。 将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设A、B两类,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 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报考条件,分别参加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者,均可获得相应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资格考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相应档次甲种考试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原规定中的职务年限改为资格年限)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按下列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1、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会计员资格四年以上;
  2、 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关于考试科目。根据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相应档次的、B类考试科目调整如下:
  1、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
  B类考试科目定为: 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储会计原理。
  2、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
  B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财务管理、审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计实务科目,仍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
  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A类考试,规定的科目同时合格,才能按规定授予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财政部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一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两次考试中,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按规定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证书。
  五、1994年底以前取得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全科合格证或单科合格证的应考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按下列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A类全部科目考试;
  2、取得五门以下单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B类考试:其中:取得“会计学(上)”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会计原理”科目,取得“财务管理”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取得“审计学”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审计”科目,相应档次的其他科目不得免试。
  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5月。由于考试科目的调整,需要重新拟定考试大纲和编印考试指定用书,为保证工作质量以及应考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应考,原定于1995年10月份的考试推迟到1996年5月进行。
  七、1996年5月举行的资格考试具体时间、报名日期、开考计划等,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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