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担保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贸易融资项下风险分担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字[2015]16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9-24
法规类型: 担保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4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加大对我省重点进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省政府决定建立贸易融资项下风险分担机制,对贸易融资担保风险予以补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一)引入担保机制。鼓励担保主体为重点进口企业提供增信提级服务,发挥杠杆放大效应,撬动银行授信规模。
  (二)实行责任共担。按照“控制风险、适当补偿、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贸易融资项下担保风险,由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主体(包括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开展担保风险补偿
  (一)安排补偿资金。省财政首期出资1.5亿元作为省级补偿资金,并在绩效评价基础上酌情增加。各市根据担保主体对本地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按本通知规定比例给予补偿。
  (二)明确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并为我省重点进口企业新增贸易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主体。
  (三)划定补偿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担保主体为我省重点企业的新增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而承担的代偿责任。
  (四)加强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授权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对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规范补偿工作程序
  (一)代偿。企业出现款项逾期或垫款情形时,担保主体应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和担保协议约定,向合作银行履行代偿责任。
  (二)申请。担保主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已承担的担保代偿数额,按本通知规定比例,分别向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有关市提出补偿申请。
  (三)初审。在各市的审核意见基础上,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对担保主体代偿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提出初步补偿意见。
  (四)审核。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五)补偿。补偿数额审核确定后,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各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应承担的补偿资金拨付担保主体。
  (六)追偿。担保主体要及时做好代偿业务的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四、工作分工及要求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安排省级补偿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授权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指导监督其规范开展审查、支付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与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并对补偿资金的政策效果及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筛选认定重点进口企业资格。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充分利用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为重点进口企业提供服务。山东银监局负责引导督促合作银行机构高效开展有关融资业务。
  各市要积极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与担保主体为辖区重点进口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支持,并监督指导企业封闭使用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出具自愿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的承诺书,并确保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支持服务措施到位。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并指导各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逐户做好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工作。担保主体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对出现风险的贸易融资及时代偿,并依据本通知规定按时申请补偿资金。严禁单独或合谋骗取补偿资金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企业要按约定用途使用贸易融资资金,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主体的要求,配合开展资金流向监管。对骗取、挪用银行贸易融资的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并取消其3年内享受各类政策、项目和政府资金扶持资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境内贸易 银总部发[2020] 20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