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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14]3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时间: 2014-7-15
实施时间: 2014-7-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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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
  为缓解你省(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经营困难,满足企业用粮需求,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补贴管理办法
  抄送: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补贴管理办法
  为缓解你省(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经营困难,满足企业用粮需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对你省(区)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竞购加工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超过一定数量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纳入补贴范围的玉米深加工企业,由你省(区)政府按照“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核定。企业生产经营地须在你省(区)范围内,且单个企业具备10万吨以上玉米年加工能力(按日处理玉米能力乘300天计算),严格履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义务,信誉较好。
  (二)具体企业名单及企业玉米年加工能力等情况,由你省(区)财政厅、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于2014年7月16日前按附表格式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国家粮食局汇总后,于7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及加工能力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竞价销售活动,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三省(区)竞购,并于2014年12月底前运回企业自用加工的玉米,超过其2个月加工能力[根据本省(区)有关部门核实的年加工能力按月平均]部分,中央财政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贴。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公开通报:
  (一)将竞购后尚未运回企业自用加工的玉米申领补贴。
  (二)将竞购玉米倒卖并申领补贴。
  (三)将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玉米申领补贴。
  (四)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须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本省(区)粮食局提交补贴申请及有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竞购环节的凭证。竞购玉米成交合同、《验收确认单》、银行汇款凭证、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以及相关交易市场出具的证明。上述单据、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补贴申请企业一致。
  (二)运输环节的凭证。铁路、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运单和提货凭证;补贴申请企业与承运方签署的运输合同及付款凭证。企业利用自有车辆运输的,须提供企业内部自制的车辆调度原始记录单。
  (三)加工凭证。2014年5月至12月,企业采购玉米数量、月末库存数量;加工产品数量、销售数量及月末库存数量;企业用电量、用煤量、溶剂使用量等情况。
  申领补贴时,各凭证均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但补贴申请企业必须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一)省(区)粮食局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后初步审核,于2015年2月底前报省(区)财政厅复审。省(区)财政厅于2015年3月15日前复审完毕,并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本省(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省(区)粮食局、财政厅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区)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2015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根据省(区)财政厅申请报告,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定的可纳入补贴范围的玉米数量、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于2015年5月底前拨付省(区)财政厅。省(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
  六、附则
  (一)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要建立国家临时收储玉米竞购加工台账,每周向省(区)财政厅、粮食局报送竞购加工玉米周报。同时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进行网上直报。
  (二)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三)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四)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须在指定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省(自治区)纳入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补贴企业名单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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