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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3]8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8-21
实施时间: 1993-8-2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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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和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公司正在进行认真的自查整顿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经研究,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是为了适应国债工作的需要,经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它以维护国债信誉、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任务是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方便群众转让,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各地的国债中介机构属合法机构。
  2、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国债,服务社会,推动国债事业发展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要遵照我部(93)财监字第5号通知要求,由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认真清理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3、关于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次整顿工作结束后,由我部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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