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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 “免填单”服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21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2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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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8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业务办理标准,为统一业务办理规则,现对我省部分涉税事项实施的“免单”和“免填单”服务进行取消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 缩小“免单”服务的业务范围。对原有提供“免单”服务的“税务证件遗失补办”和“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2项业务事项,取消“税务证件遗失补办”事项的“免单”服务,只保留“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事项的 “免单”服务。
  二、取消涉税事项 “免填单”服务。对原有提供“免填单”服务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和“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项业务事项,取消“免填单”服务。
  三、调整后的相关业务事项办理。以上涉税事项调整“免单”和“免填单”服务后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定,详见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四、本通告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同时全文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0号)。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一、什么是“免单”服务?
  答:“免单”服务是纳税人不需要提供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即可办结该涉税事项。
  二、为什们要进行本次 “免单”和“免填单”服务事项的调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5年10月8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业务办理标准,为统一业务办理规则,决定对我省部分涉税事项实施的“免单”和“免填单”服务进行调整。
  三、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业务属于保留的“免单”服务事项,如何办理?
  纳税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四、取消“免单”服务后,税务证件遗失补办业务如何办理?
  纳税人办理税务证件遗失补办业务,提供的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者刊头;
  4.经报案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
  五、取消“免填单”服务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业务和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如何办理?
  (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提供的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受理注销通知书、国税注销证明;
  3.《发票领用簿》及应缴销发票;
  4.跨区地址变更的,提供工商机关发放的地址变更文书;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
  6.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撤销登记的证明;
  7.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单位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的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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