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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0]6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4-21
实施时间: 2010-4-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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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的行为。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先行备案。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二、全面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全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5〕13号)关于“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等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严禁违反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或延长时限收费;严禁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费用;严禁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严禁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或减免政策规定进行多收费;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严格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监管。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批。国家及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我市执行部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编制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市物价监管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通过政务公开网及相关部门网站对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市)价格和财政部门也要将涉及本县(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本着便于企业和群众监督的原则,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等内容,做到政务公开、阳光收费。
  七、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许可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必须于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年度审验手续,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企业拒交不合理收费而拒办相关手续。
  八、强化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通过“以票管费、验旧换新、限量发放、以票核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审核,从源头上监管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网络系统,实行微机网上开票,保证执收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应收尽收,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严格收费资金的监管,完善收费资金银行网络直缴系统,将收费资金通过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收费单位截留、滞留、坐支收费资金;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防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擅自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或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监管、财政、监察和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在受理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重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切实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导向作用。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开展的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对违反本意见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参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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