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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0]1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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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有关部委近期出台的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住宅建设,保障住房有效供给
  (一)促进住宅建设快速发展。依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区开发和城区危房棚户区改造为载体,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抓好建设用地的拆迁、整理、储备和招拍挂工作,积极跑部进省,争取用地指标,保障土地供应。加强规划管理,按照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容积率,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二)积极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围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切实拉开城市建设骨架,实现住宅建设重心向中心城区以外转移,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效满足城市普通居民家庭住房需求。积极调整用地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受理后1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要规定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出让合同。
  (五)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二、着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六)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房〔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七)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着力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重点查处开发企业囤地、炒地、闲置土地,擅自调整容积率,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照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工作平台,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及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开发企业资格信用核查制度,在企业参加土地招拍挂及各类项目招投标前,由相关部门对其信用备案情况进行核查,严格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已进入市场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核查,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及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动态清出。
  (九)做好信贷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地税、金融部门做好《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提供购房居民家庭住房信息。同时,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的住房信息查询服务。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十一)深化廉租住房保障。要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廉租住房制度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规划配建制度,努力增加实物配租房源,完善廉租住房后期管理,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加强对区、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各区、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平衡发展。
  (十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允许购买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或给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抓好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论证和招投标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相适应。对已确定的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规范发展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多渠道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三)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抓住国家和省支持棚改的历史性机遇,将改造范围外延至绕城高速以内,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现有113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创新筹融资方式,通过“棚改搭桥贷款”、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资金、商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贷款、城投开行贷款循环使用、省“以奖代补”和市财政先期投入等渠道,为棚改项目推进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十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做好各项保障政策的有序衔接。要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并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解决“夹心层”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十五)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优先土地供应,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十六)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确保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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