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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文文号: 哈政综[2011]18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12
实施时间: 2011-5-1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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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支持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资金对就业创业的作用,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局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支持个人自主创业。将贷款范围,从原有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农村妇女,扩大到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等所有城乡创业人员。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如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也视同个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审核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照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业务办理。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成功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给予人均10万元以下、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合伙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对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个人,经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规定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贴息政策但超出国家规定额度外的贴息资金,由小额贷款经办部门所在的同级财政负担。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落实担保基金。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区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于5月份正式受理担保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各自的服务群体创业人员贷款的担保工作;各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各类创业人员贷款和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市财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贷款额度在100至200万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和集中商业区批量贷款的担保工作以及为其他担保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市、区县(市)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本级要在现有基金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创业创新、全民成才”小额贷款工作目标和贷款发放规模,逐步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按照等额匹配资金支持各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同时,根据各区级财政部门匹配担保基金到位情况、贷款发放规模及基金需求,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市级匹配的担保基金。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财政部门也要加大筹集担保基金力度。
  (四)落实以哈尔滨银行为主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放大贷款发放比例。在原有经办银行(哈尔滨银行利达支行)基础上,在每个区至少指定1个经办银行,独立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联合办公等形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为创业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县(市)设有哈尔滨银行所属支行的,由其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未设有的,可委托其他银行。经办银行要按照1:8倍比例放大担保基金。
  (五)切实降低贷款反担保门槛。在原有保证人、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等3种反担保方式外,将反担保人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项目真实、信用度高的前提下,对农村劳动者贷款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积极推行“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机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社区定期回访”的贷款绿色通道。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的,可以取消反担保。
  (六)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对不足上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200万元额度以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可享受50%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房产、土地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多种担保形式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二、完善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政策,切实鼓励全民创业
  (一)扩大创业一次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享受创业补贴的对象是,哈尔滨市市区内(呼兰、阿城区就业专项资金未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之前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下同)已参加创业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并已申领小额担保贷款,持续生产经营且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成功失业人员,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户2000元。创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每人每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补贴标准。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将原创业培训成功的补贴1000元提高到1200元,未成功的由补贴60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创业实训补贴标准,将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补贴标准,将入驻孵化基地按照使用面积不等,在2000元、3000元、4000元标准中,将4000元标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万元;提高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标准,将优秀创业项目补贴2000元—5000元提高到5000元—1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等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10〕223号)执行。创业扶持资金补贴政策暂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和考核通报制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我市“创业创新、全民成才”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区县(市)年度考核和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督促通报制度,积极协调解决好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行按季通报、半年检查总结、年终考评的督查工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加快工作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培训机构做好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和贷款推荐等工作。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做到应保尽保。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各经办银行积极落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贷款发放中的实际问题。各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大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同时发挥防控风险的积极作用,与担保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贷前调查、贷后跟踪服务和贷款回收工作,努力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对有特殊需要支持的人员和企业,经担保机构认定后,由银行直接发放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对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考评,在经办银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其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切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宣传力度。要大力营造“创业创新、全民成才”的舆论氛围,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创业者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吸引更多的创业者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利用基层社区服务平台、银行网点、担保机构等工作平台,通过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小册子和申办示意图、设立宣传板和开办创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让每位创业人员都知晓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及申领条件、办理程序和操作流程。要大力宣传创业成功的典型,提高个人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决心。要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借款人信用意识,增强还贷的主动性。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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