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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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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关于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加快构建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统筹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一)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各区县(市)、各部门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预留空间。
  (二)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每年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大力支持重点职业院校、重点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人才和教师培养、校企合作等。
  (三)支持职业院校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承担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培训任务的基地和开展培训业务的职业院校,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四)重视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在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技能人才和培养教师,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年轻人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
  二、支持重点职业院校率先发展
  (五)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院校,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院校(包括高级技工学校)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00万元/校、200万元/校的资金扶持。
  (六)每年对示范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职业院校进行动态调整;对评选出的10所优秀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每所学校每年给予50万元的重点扶持。
  (七)支持重点职业院校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师生创办科技企业。对职业院校和师生申请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专利申请资金资助。
  三、支持重点专业加快发展
  (八)制定重点专业指导目录,鼓励职业院校开设支撑“4+6+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或社会紧缺的重点专业,实现错位发展。每年对评选出的重点专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依据专业性质、培养成本、培养规模等确定扶持资金额度,每个专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业。
  (九)建立职业技能人才需求和培养信息平台,完善职业院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逐步形成专业招生、就业的公示与动态调整制度,避免重复设置专业。逐步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全市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结构。
  (十)允许职业院校根据市场需求,对示范专业按规定自主确定办学收费标准,提高办学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
  (十一)加大对职业院校教育实训基地(实训室)的投入,重点支持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园区和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使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实训室)的工位数逐步满足实训需要。
  (十二)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建设综合性、共享性的实训基地,每年对评选出的10个集实习实训、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产品研发、技术服务为一体的优秀实训基地给予30万元/个的资金支持。
  五、推进中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衔接
  (十三)构建完整的中高职贯通衔接的职教体系,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规模,完善“高职单招”考试和录取办法,逐步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
  (十四)深化专业教学改革,统筹规划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改进教育教学过程,注重学生素质培养,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积极培养和使用中高职人才。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五)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教制度,提高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比例。完善“特聘教师”岗位设置和聘任制度,制定企业兼职教师课时费补贴制度,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行业内的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
  (十六)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完善人事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开辟职业院校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选调招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使用编制核准和办理落编减员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十七)加强对职业院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建立健全3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提高制度,加强职业教育院校长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考核评审工作,为职业院校教师创造良好发展空间。
  七、大力推进校企合作
  (十八)研究制定《哈尔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建立健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完善和落实劳动准入制度,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外部环境。
  (十九)积极探索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招生招工、共同教学实训、推荐接收就业,共建“订单”人才培养机制。每年评选出10个成效显著的联合办学单位,并分别给予30万元/个的资金支持。
  (二十)鼓励企业接纳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进厂实践实习,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支出、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和为实习学生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合作,共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二)重点推进以产业为纽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集约化办学,鼓励、支持职业院校与大中专院校、相关行业、骨干企业等联合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每年评选出2个优秀职业教育集团,并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职业教育
  (二十三)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份制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制,改制后3年内,政府对改制院校原有职教经费投入保持不变。
  (二十四)允许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出租或出让等多种措施与民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职业教育。
  (二十五)将民办职业院校学生与公办职业院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公共事务管理、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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