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15]9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反映截至2015年7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7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收费目录》中以“▲”标注。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2018/4/1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5]6号 2015/1/2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湘财综[2015]10 2015/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 京财综[2016]81 2016/5/1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 湘价费[2005]17 2005/12/14
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1/1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大财非[2011]12 2012/1/1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 粤价[2010]42号 2010/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 津财综[2014]13 2014/3/4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 财综[2011]17号 2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