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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5]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8
实施时间: 2015-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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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
  省发改委 省物价监管局 省住建厅
  根据近年来我省大多数地区供热企业煤炭成本占总供热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煤热比重),参考国内部分地区的煤热比重,综合省内大型锅炉房、背压机组和大型抽凝机组3种集中供热方式,我省的煤热比重平均在55%左右。按照省政府部署,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市地级权限执行)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有关规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今年热价调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399号)确定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2010年以前没有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数据参照的,由市、县政府自行测算热价调整幅度。从2016年开始,省物价监管局每年公布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变化指数,供各地调整热价时参考。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利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更好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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