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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5]16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8-18
实施时间: 2015-8-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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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培育高成长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培育和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全市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培育重点和目标。高成长企业是指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具有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对促进全市工业创新转型和稳定增长至关重要。全市力争通过3年努力,至2017年底,推动高成长企业成为拉动全市工业增长的中坚力量,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10%以上。
  二、认真落实各项稳增长政策。高成长企业适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0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等文件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技术改造及新建投产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条件为单个中标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奖励条件为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对根据高成长企业申请牵头组织的抱团参展(广交会除外),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并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高成长企业实施全方位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每年由省经信委按标准发布高成长企业名单,组织实施培育计划。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在融资服务、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建立健全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强高成长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实施建设等方面统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备案和核准流程,提高前期工作效率,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加快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成长企业项目跟进投资、科技研发、新产品产业化推广等。对社会资本及国内外创投机构参与高成长企业股权投资,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企业贡献程度,所在地政府可视情给予资助。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动高成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五、支持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支持和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保费补贴,对获得省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补贴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企业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补贴费用从市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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