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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5]26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7
实施时间: 2015-9-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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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全市创业创新新格局,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整合资源,改革完善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创优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实现稳增长、扩就业,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促进创业创新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解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创新推动,促进就业。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就业,壮大创业创新群体,实现创业创新主体从小众到大众的发展,开辟就业创业新空间。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机制创新,优化服务。认真帮助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降低创业创新门槛,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业创新效率。
  ——坚持政策扶持,不断改革改善相关体制机制。优化各项政策的统筹协调,落实普惠性政策措施,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等。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创业投资等多方面出台了具体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要强化政策解读,提供咨询服务,汇编扶持指南、创业指引等小册子,确保广大创业企业、创新群体都知晓、能理解、会运用;要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借鉴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要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
  (二)推进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积极推进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载体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20家以上、2020年前建成40家以上众创空间,不断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都应建有众创空间。鼓楼、仓山、台江、晋安、马尾及高新区2017年各建设3家以上众创空间,2020年各建设5家以上众创空间;其他各县(市)2017年各建设1家以上众创空间,2020年各建设3家以上众创空间。
  1.培育一批创业示范基地。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依托现有管理机构或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业运营团队,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家不少于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2.创建一批创业大本营。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要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由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设立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中专生创业创新场所,吸纳创业主体超过10户以上的,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改扩建一批创客天地。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积极推动市级众创空间建设,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先期给予建设资金补助10万元,后续再次享受相关资金支助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农业局
  4.提升改造传统孵化器。对现有孵化器进行升级改造,拓展孵化功能,鼓励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形成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经信委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1.激发科技人才创业积极性。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榕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榕开办企业审批流程,企业设立实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实施“工程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工程”,鼓励榕籍在外工程技术人才回乡创业创新。对“回归”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研发项目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才社会服务与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2.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快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支持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3.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业创新。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省引才“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福州创业创新。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等有关人才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配偶子女安置等支持。对于符合《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办法》的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团队),经项目评审后,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榕发展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团队),经评估认定后,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自贸片区创业创新,并按照省、市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人才工作的有关措施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市属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享受所在地经营场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给予2年期免费,各电信运营商应给予宽带资费的优惠。鼓励台湾青年大学生、科技创新人才、台湾资深创业导师及专业服务机构来榕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面向台湾、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属各高等学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办、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支持返乡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出台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6000万元的B2B企业,市商务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我市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对从业人员达50人以上的,年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市人社局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
  (四)降低准入门槛
  1.简化审批。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规费减免。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供便利。各县(市)区政府应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可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给予入驻创业企业2—5年的房租减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贴;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可给予3年全额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1.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数据中心租用费的30%予以补助,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认定的互联网孵化器,或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置了互联网创业空间、吸纳了5家以上互联网企业的,在获得省奖励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50%的配套奖励。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先支持市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发挥科技云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创客与投资机构交流对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数字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科研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运用政府资助、业务奖励或购买企业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引进、培养创业创新青年高端人才。培育一批创业创新服务实体,为创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推动我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功能作用,加快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实施。
  责任单位:市属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机构,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对福州市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配套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列入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省级补助额度给予50%资金配套,每家企业当年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25万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障机制,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六)构建金融服务体系
  1.创新股权融资方式。由市财政首期出资3000万元发起设立福州市创业创新天使基金,投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创新等项目,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2.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鼓励互联网和高新技术创业创新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建立大众创新众筹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众创空间组织创新产品开展网络众筹,为大众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可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担保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将创业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15年市本级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福州市创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大本营、创客天地、新型孵化器等众创空间。推行创新券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本《实施意见》中财政相关扶持政策,其资金渠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先由市里统一支付,县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扣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落实税收政策。推进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工作;推行小微企业原则上按季度申报纳税。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推行补贴申领的“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八)加强创业培训辅导
  1.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在市属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紧密结合创业特点、紧缺人才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发挥青年创业训练营等作用,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创业技能培训,注重培育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农业技术能手,继续深化农函大实用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工作。到2020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不低于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5%。市教育局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与指导。
  责任单位:市属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科协
  2.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组建一批由优秀企业家、专家学者、各类名师大师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属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加强统筹协调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台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字办、市通信管理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市科协等共同参与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业创新政策的调查与评估,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有关责任单位应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情况每季度末书面报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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