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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5]3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1
实施时间: 2015-9-16
失效时间: 2017-9-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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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继续申请核定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海交[2015]3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推动交易公平有序进行,现就我省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以单笔交易金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计费的方法收取,具体标准核定如下: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3.5%收取;交易金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按3%收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别缴纳。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实行阳光收费,并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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