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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5]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2
实施时间: 2015-9-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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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就我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三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的职能作用,主动适应新常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中期财政规划的引领作用,坚持规划与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债务风险水平等相适应,收入规划要谨慎稳妥,支出安排要合理设置财政支出控制目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二)突出规划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部分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入手,提出可操作的改革措施。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在规划总量目标内,合理安排分年度财政支出,优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的落实。
  (三)实施滚动管理。中期财政规划实行三年滚动的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四)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五)防控财政风险。认真评估重大改革和增支政策的长远影响,提前研究判断存在的财政风险隐患,合理确定财政风险控制目标,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市县政府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级批准的限额,严格防控财政风险。
  三、主要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
  1.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规划期前一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年度研判规划期内地区生产总值、投资、消费、进出口、价格总水平、就业率等主要指标走向。
  2.现行政策下财政收入测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现行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政策等情况,测算规划期内分年度预算收入。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细化到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分险种测算。逐步建立完善财政收入分析模型,提高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
  3.现行政策下财政支出测算。按照现行政策,测算规划期内分年度支出需求。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细化到功能分类的类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分险种测算。
  4.地方政府债务变动预测。根据规划期内财政收支情况,结合以前年度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情况,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测算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需求规模和限额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
  1.财政收入政策分析。重点分析税制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本地区宏观税负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匹配程度、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的实施情况、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是否符合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减轻社会负担等政策导向等。
  2.财政支出政策分析。结合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财政绩效评价报告和社会舆情等,研究分析现行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现行支出政策的长期平衡考量机制、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省及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发展平衡、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长期沉淀情况等。
  3.债务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规划期内平衡财政收支所需的新增政府债务规模情况,包括预期政府债务是否突破新增限额,债务率等风险控制指标是否超过警戒线,高风险地区制定的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化解计划是否切实可行等。
  (三)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措施
  1.财政收入政策改革措施。提出贯彻落实规划期内中央制定的财税收入政策的具体措施,评估政策调整对经济和产业的影响、企业与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等。在地方收入管理权限内,提出调整财税收入政策和收入划分的改革方案,明确调整目标、内容和实施时间,评估政策调整对地区收入的影响。
  2.财政支出政策改革措施。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区域规划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等,综合考虑政府间事权划分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规划期内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的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积极探索财政支出政策方式转变,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需要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审批。
  3.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应当符合限额管理及风险预警等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对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可能导致突破限额或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地区,应提出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政策等措施。
  (四)测算改革后的收支情况
  1.改革后的财政收支测算。基于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测算,结合规划期内拟实施的改革措施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测算未来三年改革后的财政收支情况。
  2.规划期内总量平衡测算。按照跨年度预算平衡的要求,通过科学把握财政收支政策改革节奏和力度,在分年度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的基础上,合理调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存量和政府债务规模,确保未来三年内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总量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收支平衡。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测算。根据规划期内总量平衡需要,结合财政结余结转等因素,测算未来三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减变动情况。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确保年度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调入次年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转移支付)的5%。
  4.地方政府债务变动测算。根据规划期内总量平衡需要,结合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测算规划期内政府债务规模增减变动情况,确保政府债务年度新增限额不超过中央批准的上限。
  (五)评估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
  对于规划期内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运行风险、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政府债务风险等因素,应充分评估其对中期财政规划的影响,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是中期财政规划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批中期财政规划。
  财政部门是本地区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审核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汇总编制本地区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和监督中期财政规划执行。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的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展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研判本地区规划期内分年度宏观经济走势,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规划期内全省宏观经济指标分年度数据以及相关分析材料。
  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本地区规划期内分年度、分税种、分行业、分区域和重点税源的税收数据及相关分析材料。
  各预算部门是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做好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工作;测算规划期内部门负责组织的各项收入的分年度数额;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分年度支出限额内,提出规划期内部门管理的各项支出规划的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规划期内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落实中期财政规划。
  五、实施时间和程序
  省级从2015年正式启动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区)力争2016年全面推开,以后年度逐年滚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主要分为前期准备、部门建议、财政初审、部门修改、政府审批、告知批复六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之前或结合部门预算编制,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重点和要求,下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通知,组织各部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前一年的5月份,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将规划期内本地区宏观经济指标和税收收入的数据及材料提供给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重要参考。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和部门掌握的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研判。
  (二)部门建议。各部门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通知的要求,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分年度支出限额内,研究提出规划期内部门各项支出安排建议,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后,报送财政部门。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部门人员支出,按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实际支出测算;部门综合公用经费,按照现行定额标准测算;部门业务费,原则上保持零增长;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编制基期年上年预算安排数为基准,核定未来三年总额。部门新增事项,原则上在核定的总额范围内统筹安排。部门各项支出规划要严格区分预算级次,并按近详远略的要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和按程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优先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尚在设立过程中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
  (三)财政初审。财政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中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汇总审核部门上报的中期财政规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形成中期财政规划初步草案,报同级政府初审。
  (四)部门修改。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初审意见,向各部门下达规划调整要求和分年度支出控制数。各部门按照调整要求,在分年度支出控制数范围内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再次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部门上报的中期财政规划修改建议,经综合平衡后形成中期财政规划草案,报同级政府审批。
  (六)批复告知。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将涉及部门的各项支出规划批复相关部门,并将中期财政规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部门在收到规划批复后,应将本部门规划期内涉及下级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以适当方式告知下级,确保下级中期财政规划与上级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中期财政规划经批准后,非必要应尽量避免调整。因形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各部门应当在编制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时,对需要调整的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程序报批后实施。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平衡需要,对中期财政规划提出调整要求,并在编制新一轮规划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重新调整相关规划,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组织保障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改革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内容新、配套措施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改革思维和发展理念,既要坚持统筹规划,更要勇于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把握改革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各部门要把实行中期规划管理作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心任务来抓,统筹调度,安排精干力量,按时完成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注重协调。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部门拟出台的减收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
  (三)提前谋划。各部门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专项资金,要按照专项资金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绩效目标,加快项目库建设,充实项目储备,提前做好分年度、分地区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抓紧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方案,完善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财政信息化支撑能力,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科学论证。2015年,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科技、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研究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2016—2018年的改革建议,并分年度测算改革后的支出变动情况。以后年度,凡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应主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水平。
  (五)信息公开。稳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公开,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中期财政规划;条件暂不成熟的地区,应将财政规划在政府、部门等内部先行公开,逐步向社会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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