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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15]82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9
实施时间: 2015-9-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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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各处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责,从政策扶持、企业培育、权益维护、纳税服务四个方面推出60条政策服务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外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外贸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外贸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外贸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外贸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外贸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办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纳税申报时,实行备案管理,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外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办理: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一个纳税年度内,外贸企业为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办理: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6.外贸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政策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企业经营业务,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等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7.外贸企业雇佣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基础上,可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政策办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三)营业税扶持政策
  8.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办理: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9.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规定,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减免幅度: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纳税人亩产税收计算表,具体资料可在丽水财税网(www.lsds.gov.cn)下载。
  (五)房产税扶持政策
  10.房产税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执行。
  减免幅度: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75%的减免;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50%的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纳税人亩产税收计算表,具体资料可在丽水财税网(www.lsds.gov.cn)下载。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政策
  11.新创立的外贸小微企业: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贸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办理:小型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4)营业收入超过小型企业标准的提供从业人员清册。
  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12.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批发)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13.外贸亏损企业:外贸企业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按规定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政策办理: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七)延期缴纳税款
  14.外贸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办理: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5)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发生前述事项时提供)。
  (八)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5.外贸企业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
  政策办理:纳税人报送资料:(1)《延期申报申请表》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2)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出示)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实施优质财源培育
  发展前景较好的外贸企业可申报评选优质财源培育对象,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优质财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44号)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财政引导政策
  16.根据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目标导向,在子基金设置等方面重点考虑优质财源对象的培育,促进政府产业基金投向培育对象,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培育对象发展。
  17.对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力度,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18.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土地保障政策
  19.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为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可以依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用地,并以差别化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20.对培育对象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用途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金融支持政策
  21.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优先享受农行“小微帮扶基金”和建行“助保贷”等相关融资政策支持。
  22.对培育对象取得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产业基金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配比给予贷款支持。
  2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培育对象的信贷需求,可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24.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培育对象推出服务项目,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向培育对象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优先享受“纳税信用贷”、“税易贷”等融资帮扶政策。
  (四)税费优惠政策
  25.积极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辅导培育对象用好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培育对象发展壮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26.对纳入培育对象的上市(拟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加强重组等税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整体竞争力。
  27.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可纳入“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类别,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28.培育对象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的,可按优惠项目最高减免幅度予以减免。
  (五)鼓励直接融资
  29.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完成股改、挂牌、上市的培育对象,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帮扶力度
  30.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风险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丽政办[2014]2号)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因两链风险传导暂时出现困难的培育对象,列入重点帮扶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利率优惠,不抽贷、不压贷、暂缓简单采取司法措施等,落实责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七)创新服务举措
  31.各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实施资源要素向培育对象倾斜,主动帮助培育对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2.税务部门探索建立税务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和涉税风险“事先提醒制度”,帮助纳税人减少涉税风险。
  33.税务部门对培育对象坚持实施以自查为主导的涉税风险自纠机制,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三、维护“走出去”外贸企业权益
  截至目前,我国共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形成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有利于保障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外贸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34.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
  35.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包括在内。
  36.常设机构构成。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37.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8.国际运输。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
  39.非歧视待遇。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
  (二)其他国家(地区)对纳税人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
  40.执行税收协定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部分实行事先审批。
  41.执行税收协定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部分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部分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
  (三)“走出去”外贸企业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42.外贸企业所从事活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可向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对方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走出去”外贸企业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
  43.外贸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四、优化纳税服务
  为扶持外贸企业发展,丽水市地税局进一步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依法治税。
  (一)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44.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通过宣传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主动公开宣传国家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服务承诺等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45.地税网站:通过丽水财税网站和《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发布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办税指南等,方便企业及时、全面了解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46.纳税人学校:通过举办各类政策培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财务会计知识等讲授和互动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
  47.在线答复涉税咨询:纳税人在丽水财税网站、《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上提交的涉税问题,会及时进行解答。
  48.企业走访服务。组织开展走访外贸企业,了解困难、需求和意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服务
  49.网上办税:《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办税服务,纳税人可以办理税务纳税申报、税务信息传送等涉税事务。
  50.免填单:在办理相关涉税免填单事项时,根据证明资料或口述内容,录入信息,打印出规范格式文书,请企业核对并盖章确认,作为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企业可以不填写或简单填写申请表格。
  51.“订单式”服务:外贸企业梳理相关涉税服务需求,直接与办税服务厅(或地税征管分局管理员)联系,口头告知或书面填报纳税服务“私人定制”服务需求表单。地税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其提供及时、高效、个性化的精准纳税服务。
  52.限时服务:对外贸企业要办的涉税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优先提速服务。
  53.预约服务:外贸企业可以通过财税12366语音服务热线、《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以及对外公开的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预约适当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54.提醒服务:如果外贸企业有需要,可以通过12366短信平台,为企业提供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等温馨提醒的短信服务。
  55.首问责任服务:在外贸企业咨询、投诉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解答、办理;对不属于首位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求其负责为纳税人做出正确指引。
  56.一次性告知服务:受外贸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或业务咨询时,承办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办理依据、时限、程序及不予办理的原因予以说明。
  57.补正承诺服务:(正常纳税的)外贸企业,在上门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未带齐资料时,地税采用“一次性告知”与“补正承诺”相结合的方式,在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以先给予预受理或办理相关事项,纳税人在承诺期内补正资料即可。
  58.午间值班服务:在法定工作日的午休时间,办税服务厅安排专人值班,为外贸企业办理除发票购销、房产交易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59.服务零收费:为外贸企业提供的服务均为无偿服务。免费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免费赠阅税收宣传资料,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普通发票工本费等。
  60.实施办税公开: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事项、办税指南、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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