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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实行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5]7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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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新登记市场主体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7月1日起,金华市区市场主体在原“三证合一”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五证合一”的范围和主体
  扩大证照联办范围,对市区新登记的市场主体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
  二、规范“五证合一”流程
  (一)证照管理。实施“五证合一”的市场主体,颁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原则上不再颁发其他相关证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分别向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证照副本;“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加盖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公章。
  (二)编码规则。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由社保管理部门按规定赋码;统计证号直接采用纳税人识别号。
  (三)登记表格。“五证合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表格参照适用《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项目。通过网络实施审批和数据共享的,可不填写《审核情况表》。
  (四)操作流程。设立环节增加社保登记流程,与税务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办结手续后,将审批信息通过证照通系统同步推送给辖区地税部门和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管理部门接收信息,办理登记,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反馈至证照通系统。对“五证合一”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三证合一”登记手续后,应将证照信息通过证照通系统推送至市场主体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接收信息,导入数据,完成“五证合一”手续,不再另行赋码。变更环节参照设立流程操作。
  (五)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市场监管部门控制在10个工作时内,质监部门控制在8个工作时内,社保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合并控制在4个工作时内,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要求,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将“多证联办”、“三证合一”升级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强化部门协作。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联办部门要坚持行政审批便利化核心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办理。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协调,做好软件系统保障和部门审批业务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一窗受理工作,将《金华市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数据共享、档案管理等规定延伸覆盖至新增的两个部门。联办部门要适应“五证合一”工作新要求,及时调整审批规范、简化审批材料、加强数据对接,保障“五证合一”顺利实施。
  (三)强化证书应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海关、电力、电信等垂直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认可“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五证合一”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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