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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平台初始登记、定向增发登记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9-2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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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国股转市场各参与人: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平台初始登记和定向增发登记功能已于2015年9月21日上线。上线后,全国股转市场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初始登记、定向增发、权益分派、限售解限、名册查询等业务,全部实现互联网在线办理。
  为确保上线后初始登记、定向增发及其余登记存管业务的顺利展开,请各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经办人员及时了解掌握以下信息:
  一、发行人业务平台用户注册
  发行人业务平台是全国股转市场各参与人登记存管业务在线申报的入口,各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需完成发行人业务平台用户注册并取得U-KEY后,方可登陆平台并进行业务办理。
  对于尚未进行发行人业务平台用户注册的拟挂牌公司及部分挂牌公司,请按下述流程尽快完成用户注册:
  第一步:登陆中国结算官方网站,点击主页右上角“注册”按钮;
  第二步:选择“参与人/普通用户”注册,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后,选择“参与人”用户类型;
  第三步:选择“在线注册”并完成资料申报;
  第四步:中国结算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审核无误的,于两个工作日内寄出在线登记业务平台U-KEY。
  二、初始登记、定向增发业务注意事项
  (一)初始登记
  拟挂牌公司完成用户注册取得U-KEY,并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及相关核准文件后,应尽快登陆发行人业务平台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拟挂牌公司应据实申报初始登记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结算根据拟挂牌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无误的,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
  拟挂牌公司应在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尽快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办理挂牌转让事宜。
  (二)定向增发
  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及相关核准文件后,应尽快登陆发行人业务平台申请办理定向增发股份登记。
  挂牌公司应据实申报定向增发股份登记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结算根据挂牌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无误的,通知挂牌公司发布新增股份可转让公告,并根据公告的新增股份可转让日完成股份到账处理。
  三、发行人业务平台注意事项
  目前,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人业务平台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定向增发、权益分派、限售解限、名册查询等业务。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经办人办理上述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发行人业务用户手册》。“用户手册”下载路径是: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服务支持-操作手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经办人申报业务后,应定时跟踪线上业务办理进度,对于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应尽快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时补充申报材料。
  全国股转市场各参与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的,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优化在线办理功能,提供更优质的发行人服务。
  意见反馈邮箱:
  tqpan@
  sli@
  联 系 电 话: 010-5093980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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