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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注[2015]1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8-26
实施时间: 2015-8-26
失效时间: 2017-7-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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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在浦东新区的设立未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计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本办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企业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按现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修正: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作为总局确定的试点地区,我局前期向总局上报方案并得到了《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文件批复。在此基础上我局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5年8月26日起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自主选择注销程序
  《办法》对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规定,适用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从注册地址看,企业住所在浦东新区,对应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上海市工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从经营情况看,企业设立未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计入经营异常名录;三是从企业类型看,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优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办理注销。
  二、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考虑到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无需进行清算,《办法》在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时删除了与清算有关的程序和材料:一是简化注销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二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为此设计了简易注销的申请书,将申请材料简化为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提升公示效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公示制度:一是改革公示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登记机关在受理简易注销后分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二是缩短公示时间。将原先的公示时间由企业公示45日缩短为登记机关公示10个工作日;三是启用异议制度。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子方式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一是强化后续监管。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完善失信惩戒。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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