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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本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9-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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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新设企业登记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3.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未换发证照企业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问题1: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问题2: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问题3: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所有市场主体吗?
  答: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暂不涉及个体工商户。
  问题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后,未换发的营业执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问题5:原登记企业怎么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已设立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企业登记机关将直接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如有需求,也可直接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变更(换照)时,应当交回原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问题6:本次换照收费吗?
  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7:申请换照时发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说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问题8:企业如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是否可以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答:可以,但需要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的声明,并对真实性负责。
  问题9:换发了营业执照后,企业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答:营业执照换发后,企业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如有需要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出具企业注册号变更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
  问题10: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是否还需要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答:不需要。只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一套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
  问题1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答: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www.sgs.gov.cn)下载新版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也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
  问题1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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