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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5]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8
实施时间: 2015-7-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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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结合实际,就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 “四个全面 ”的战略布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慈善队伍不断壮大。到2020年,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登记或备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覆盖城乡的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运转灵活高效。
  ---筹募能力明显提高。募集形式灵活多样,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善款额度逐年提升,逐步实现募集善款总量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
  ---慈善救助成效突出。与社会救助衔接更加紧密,困难群体救助及时有力。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救助资源有效统筹。救助范围更加广泛,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的补充作用。
  ---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实行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责任追究真正得以落实。
  ---扶持政策基本完善。工作激励、税收优惠减免、慈善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政策较好得以落实,逐步形成慈善工作队伍人才集聚、社会参与活力增强、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局面。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支持社会各界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残、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鼓励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 “慈善救助双日捐”和其他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以及吸纳残疾人就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深入开展 “吉林慈善周”(每年10月的第3周)活动,将其打造成弘扬慈善理念、实施慈善行为、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慈善组织在继续做好具有我省特色的 “生命之光 ”、“圆梦大学 ”、“情暖万家 ”等品牌救助项目的同时,推出更多优质的慈善项目吸引社会公众参与。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引导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渠道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股权、有价证券、技术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先在有条件的市(州)开展试点,时机成熟时在全省推广。采取设立冠名基金,在公共场所设置捐赠箱,在慈善超市和社区设立捐赠站,开发网络捐赠和短信捐赠等形式,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捐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公民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需求对接、服务记录、表彰激励和法律保障等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在招工、升学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实现救助资源的统筹管理。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国家对有关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政策和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和企业、个人要用好用足这项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搞好慈善捐赠减免税资格和条件的宣传,为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提供便利,激发捐赠人的捐赠热情。对境外向我国境内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大力加强慈善组织建设
  (一)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加快慈善捐助站、慈善超市、社区慈善联络点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扶持慈善公益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积极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及行业自律。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中有相关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慈善组织要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募捐、救助、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管控。慈善组织可依法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三)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
  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确活动目的、接收捐赠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内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等级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对募集的非货币财产,应登记造册,妥善管理。慈善组织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要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切实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或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本辖区内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四、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通过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等。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慈善组织按照 “谁登记、谁管理 ”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借慈善名义组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慈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善款全部用于各类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拓宽慈善发展基金增值渠道,切实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慈善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充实慈善工作经费。
  (二)落实慈善表彰激励制度。
  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奖励规定,对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单位职工、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应予以优先资助。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亟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各类人才。依法规范慈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慈善工作者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健全以慈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绩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信用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大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
  各地政府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教育部门要将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课程,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评价体系。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加强慈善宣传教育,建立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慈善宣传平台,鼓励平面媒体开设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播出不少于15条次慈善公益广告,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转变传统慈善观念,从大灾大难时的集中式爱心奉献向常态化、点滴化、普及化参与慈善转变,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献爱心成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和生活方式。
  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于2015年底前制定落实配套措施。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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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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