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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5]11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8
实施时间: 2015-9-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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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承德、张家口、保定市人民政府,有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扶贫开发的部署要求,加大对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兴隆县、赤城县、沽源县、蔚县、涞水县、涞源县、易县)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扶贫攻坚进程,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阶段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扶贫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挥示范区金融扶贫引领作用,进一步汇聚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帮扶模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强化普惠金融服务,为示范区贫困县乡村开发建设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增加对示范区的信贷投放。
  1.各银行业机构单列信贷计划或适当降低贷款准入门槛,促进信贷资源向示范区倾斜,持续提高示范区县域存贷比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的比例。力争示范区县域银行业机构当地贷款余额达到存款余额的60%以上,未达标的每年提高3至5个百分点。每年对各银行业机构支持示范区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全省金融贡献奖的重要内容。(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各银行业机构)
  2.发挥政策性、商业性银行优势,满足示范区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融资需求。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河北省政府签订2800亿支农贷款的协议,重点支持示范区特色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粮棉油收购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重点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将移民搬迁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总体项目。各商业银行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农民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贫困农户、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创业。对有项目需求的贫困户,根据项目情况通过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农业银行“惠农卡”等方式,给予适当额度的贷款支持。对有扩大生产需求的农户,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担保、联保和“公司+农户”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各银行业机构)
  3.各银行业机构依托现有机构,扩大示范区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权限,建立贷款审批“直通车”或绿色通道制度,简化审贷程序,降低融资费率。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农户信贷模式,推进“政府+企业+金融+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各银行业机构)
  4.在示范区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优先在贫困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尽快建立土地流转机构和运作体系,有效激活示范区农村土地资源。探索推进林地、农村住房财产权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农村产权融资创新,进一步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省金融办、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各银行业机构、有关县政府)
  5.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支持力度,合理设置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专项安排3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示范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需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增示范区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利率再下浮1个百分点。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示范区农户和企业进行融资。力争在示范区各县分别设立1家小额票据贴现机构。(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完善示范区金融组织体系。
  1.推动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两年内银行网点和服务覆盖示范区所有乡(镇)并向行政村延伸。加强保险机构现有网点、新设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扶贫工作。监管部门要建立一站式审批通道,优先办理在示范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鼓励银行设立扶贫支行、小微支行和科技支行。支持基金公司设立扶贫子基金等特色机构。(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2.深入推进示范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示范区各县政府要支持当地县级联社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加快“双改”步伐,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增资扩股,争取两年内示范区县级联社全部达到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或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监管部门要开设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受理,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省农村信用联社、河北银监局、有关县政府)
  3.优先在示范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组建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示范区各县各增加1至2家扶贫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社基础上规范发展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河北银监局)
  4.优化示范区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扩大POS机、ATM机和助农取款服务点布设范围;两年内完成助农取款服务点行政村基本覆盖,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推动示范区新设银行业机构网点接入支付清算系统,优化转账服务;鼓励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发展,满足群众小额取现、转账、消费和涉农补贴发放等基本服务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三)增强直接融资功能。
  1.落实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精神,加大对示范区企业上市资金扶持。示范区相关市、县政府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与省财政资金配套和扶持本地企业上市。(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
  2.在示范区各县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做好培育辅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力争示范区各县每年至少有2家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省金融办、河北证监局、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有关县政府)
  3.省有关部门和示范区各县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林地等产权制度改革,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台确权、颁证、评估、报价、交易、流转、抵押和保险等配套制度,整合农村资源、资产和资金,实施资本化运作,完善示范区投融资体制建设。(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省金融办)
  4.支持示范区各县设立扶贫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对初创期和成长期扶贫开发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农民自愿参与的前提下,允许分发到户的扶贫资金整合到农民合作社,购买所在农村产业化园区上市企业的股权,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扶贫资金的保值增值并向贫困户分红。(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办)
  (四)强化保险保障服务。
  1.针对示范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及设施农业需求,在原有玉米、小麦、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等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基础上,适当增加新的品种。今年年内将蔚县、沽源县、易县、涞源县全部纳入省定政策性地方特色产业保险试点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河北保监局、有关县政府)
  2.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改进服务,提高投保、勘查、理赔的群众满意度。积极配合农村土地流转,探索开发农村土地流转保险、流转土地农民养老保险、特色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为示范区群众脱贫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示范区各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户参加保险。(河北保监局、省农业厅、各保险机构、有关县政府)
  3.加强示范区与保险机构的战略合作,在示范区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有关县政府)
  (五)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1.鼓励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将示范区各县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上给予特殊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2.支持示范区每个设区市分别组建一家资本金3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县分别组建1家资本金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银担合作,适当放大担保杠杆率,提升县域融资担保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县政府)
  3.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形式,积极提供扶贫开发融资担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
  (六)提供财税政策扶持。
  1.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各类财政资金和行业扶贫资金,促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攻坚,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推动落实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降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区建设。(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市、县政府)
  3.支持示范区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有效分担示范区金融风险。(有关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金融办牵头,建立示范区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健全机制,成立专门金融工作机构,设立“金融扶贫超市”或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和工作条件,具体落实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加强培训对接。将每年9月确定为金融知识宣传月,由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县中心支行(支行)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学金融、用金融意识和金融风险识别、自我保护能力。定期对示范区基层干部、金融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及时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引进京津金融资源,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供融资方案和资金支持。
  (三)优化信用环境。加强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进行各项信用宣传,适时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和评定,培育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文化。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金融债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优化示范区金融生态环境。
  (四)培育承贷主体。每个县都应建立政府控股的股份公司,统贷统还扶贫开发贷款。
  (五)严格考核监督。建立示范区金融服务统计分析和工作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搞好对金融机构专项考核评估,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金融贡献奖评比内容。示范区各县每年对本地金融扶贫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负责抓好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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