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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15]7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9-11
实施时间: 2015-9-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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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保监会日前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了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做好全省行业集中投保准备工作,特开展此次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责任保险有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是今后事务所分散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在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优先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为提升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中在费率谈判、出险条款及责任认定的主动权,形成行业合力,请各事务所认真做好本次调查问卷的填报工作。
  二、认真组织。各市注协要高度,认真组织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事务所投保情况和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情况,做到所有事务所都必须填报。调查问卷由省注协OA系统发给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三、上报时间。请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于9月20日前将问卷提交省注协党办邮箱dbjicpa@。请各市注协于9月30日前完成调查问卷的汇总工作,并提交省注协党办邮箱。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调查问卷
  2015年9月11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调查问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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