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1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的请示》(京地税发〔201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相应标准对本案检举人员计发奖金。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查补的滞纳金不属于计发奖金范围,不能给予检举人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 厦国税函[2000] 2000/5/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6/7/18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滞纳金加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 2008/3/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皖财预[2002]56 2002/6/2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闽国税函[2011] 2011/3/3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1/6/10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 法释[2012]9号 2012/7/1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基本养 渝劳社发[2002] 2002/6/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8/1/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