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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28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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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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