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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评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5-9-11
实施时间: 2015-9-11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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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货公司:
  按照《关于委托中国期货业协会开展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检查评级工作的函》(机构部函[2015]2462号)的要求,受证监会机构部委托,我会将于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期货公司落实《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技术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期货公司可向我会提出进行更高类别技术检查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公司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2.各申请公司应将书面申请抄送辖区证监局。
  3.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即现场检查阶段、审核阶段及评审阶段。
  4.我会将于现场检查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被检查公司。
  5.本次检查工作仍将采用现场查看和人员访谈两种方式,检查依据为《指引》及检查细则。其中,《指引》第八章营业部技术要求暂不检查。
  二、检查前准备
  1.相关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拟申请类别,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符合拟申请类别的要求。
  2.相关期货公司应在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3.现场检查开始后,期货公司不得更改或替换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4.为便于检查小组保存和携带检查资料,各期货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方式,只有纸质证明材料的应扫描成影像文件。
  三、注意事项
  1.请在书面申请中注明《指引》原类别、拟申请类别、公司相关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及管理总部所在地址。
  2.管理总部与机房不在同一地区,或同时拥有两个主机房以上(含两个)的期货公司,应在书面申请中分别注明管理总部及机房所在城市,以便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时间。
  3.我会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就本次检查向期货公司提供产品、咨询等服务,请各公司对此类机构或个人保持警惕。
  协会联系人:王  曦 010-88087062
  宋逸龙 010-88086885
  传 真:010-8808706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
  邮 编:10014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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